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鉴定人员有义务在接到法庭通知时到庭接受质询的义务,如果鉴定人员接到通知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到庭,其后果是很严重的。
第一,如果鉴定人员接到通知拒不到庭,第一个不良后果就是鉴定结论有可能不被采纳。这样的话,申请鉴定人有权利就已经支付的鉴定费用要求退还,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民事赔偿。
第二,发生这种情况,法院可以依法对鉴定机构进行处罚,最轻的处罚是暂停其鉴定资质三个月,情节严重的有可能取消其鉴定资质。
无论上述哪种情况,对鉴定机构都是十分不利的。
根据司法鉴定通则里规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二、 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司法鉴定意见质证概念这个司法鉴定的意见是可以告诉任何人的他的这个意见也是非常的有参考价值的'
本人认为:如果司法鉴定机构做出的鉴定意见与涉案证据不符,在鉴定意见质证程序中,向审判法庭提交抗辩的质证陈述意见书,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这个问题很复杂,关键是你如何确定鉴定书有错,如果是文字错,坚持不改(估计可能性比较小),可以直接申请鉴定人出庭或向鉴定结构发质询函就可以解决,或向管理机关投诉即可。如果结果与事实不符错,除非你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鉴定结论错了,而且是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过错,即使重新鉴定的结论不一致,也不能说明前次鉴定结论错。关于补充鉴定或修改,仍然要通过法院再次申请补充鉴定,或申请对鉴定意见书质疑的回答。简单以你上述理由起诉,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多少司法鉴定人无建筑专业枝术能力,不知如何得来建筑工程鉴定资质,鉴定完全就胡乱瞎造。有的司法鉴定人不敢出庭质证,就算出庭的对专业性的枝术问题一问三不知。很多司法鉴定资质以许都是用关系取得,作出的鉴定无任何科学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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