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不算吧。
首先,你是在上班期间,按照规定只能做和该公司相关的工作。
其次,上班期间干私活本来就是不允许的,已经违反了相关制度和规定。
再次,上班期间干私活,受了伤,这是本人的问题,或者你找让你干这个私活的一方,处理你的受伤问题。这个受伤不能找本单位,也不是本单位的工伤。
总而言之,既然已经在公司上班,那就老实做人,上班期间认真做事,下班后再考虑是否做私活。
谢谢!
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用工单位则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倘若用人单位不愿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劳动者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倘若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话,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者的医疗费应由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负责,他们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打工者在工作中受伤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工伤认定条款,就属于工伤。但能不能走工伤保险报销的程序,由以下几个因素来决定:
如果受伤的是劳务公司派遣的劳务工的话,这里要理清楚与你工作有关的两个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即你受伤的工作场所的单位与你是劳动关系,而派遣你去这家公司工作的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与你是劳务关系。
所以当工作中受伤后,即在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受了伤,即可按工伤保险的申请流程去申请工伤治疗和赔偿,需要确认的是,与你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是否帮助你购买了五险中工伤保险。这点很重要的。
如果你所在的劳务派遣公司给你购买工伤保险,那么就按工伤保险的正常流程走,即用人单位工伤申报-社保部门工伤受理审核-社保部门工伤认定-工伤基金的工伤赔偿与致残一次性补贴。如果劳务派遣公司没有给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话,那么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需要一起协商,对劳动者进行相应的赔偿,赔偿金额不低于工伤保险的赔偿标准。
如果用人单位和派遣单位没有予劳动者合理的补偿,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申请仲裁,如有必要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个是毫无疑问啊。
比如在车间不小心被机器压伤了手或者脚,肯定算工伤啊。
可是就怕工人不懂,以为是自己的原因不去找老板报工伤,那就无语了。
当然可以的,只要是在工作中受伤的(或者是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并且有证据证明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雇佣关系,就可以首先申请工伤认定,然后再按照工伤伤残等级索赔。
相关案例2008年,小张被一家公司临时雇佣为其翻修单位围墙,工期为5天,按天计算工资。在施工过程中,小张不小心被砸伤,花去医疗费一千多元。小张听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就向该公司询问。但得到的答复是我跟该公司为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所以其不能申请工伤。那么,案例解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临时雇佣关系是雇佣人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提供劳务,雇佣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小张和公司存在的是临时雇佣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事实劳动关系,小张并非该公司的正式职工。因此小张既不享受公司的福利待遇,也不与其他职工一样享受社会保险。小张在被临时雇佣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尽管小张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对于雇佣你的用人单位来说,并不意味着就此可以完全不承担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小张能够证明系在用人单位雇佣过程中受伤或由于他人过错致使受害人受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索赔。
社保小常识虽然都是在工作中受伤,但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适用法律、范围、程序、标准各不相同,受伤职工应正确地适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比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受伤职工和赔偿数额相差并不悬殊。职工在工作中受伤,不一定非坚持工伤赔偿不可,在用人单位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该职工又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只要能证明系在用人单位雇佣过程中受伤,就可获得民事赔偿。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
在煤矿除按国家标准赔赔外。还需按国务院特别令。有特别赔偿!!!!也就是两至三重赔偿。
广义的工伤是指在从事劳动过程中受到伤害,既包括劳动关系中受到伤害,也包括劳务关系中受到伤害;狭义的工伤仅指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受到伤害,受《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法律上所说的工伤是指狭义上的工伤。当然,劳动者在劳务关系中受到伤害,同样可以要求赔偿,只是适用的法律法律规是《侵权责任法》而不是《工伤保险条例》。现实中,适用《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对劳务关系的劳动者也更为有利,因为可以一次性拿到所有赔偿,不像《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分次赔偿。
劳务关系在生活中也被称为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一、赔偿权利人包括:
1、雇员;
2、雇员死亡的,为雇员的近亲属。
二、赔偿义务人包括:
1、雇主;
2、造成伤害的第三然。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雇主赔偿,也可以要求第三然赔偿,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赔偿的范围
1、医疗费,后续治疗费;
2、误工费;
3、护理费;
4、交通费;
5、住宿费;
6、住院伙食补贴;
7、必要的营养费;
8、残疾赔偿金;(造成残疾的)
9、辅助器材费;(造成残疾的)
10、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残疾的)
11、康复费;(造成残疾的)
12、丧葬费;(死亡的)
13、死亡补偿金;(造成残疾的)
14、被扶养人生活费;(造成残疾的)
15、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死亡的)
四、责任承担
雇员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己存在过错的,雇员与雇主各自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五、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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