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给户口本怎么领结婚证_父母一直不给户口本怎么才能领结婚证?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11:59:24 人阅读
导读:我和女友的故事时间太久了。我俩从认识到现在已有将近20年。期间已经有了一个孩子。当初孩子相应的罚款也都已交付。当时因年龄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打算等上两年等年龄...

我和女友的故事时间太久了。我俩从认识到现在已有将近20年。期间已经有了一个孩子。当初孩子相应的罚款也都已交付。当时因年龄不到法定结婚年龄,因此打算等上两年等年龄够了再领结婚证

,但就在这两年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故,父母就因女友相貌不漂亮为借口,百般相加挑唆要求我们俩分手。这类事件数不胜数。但作为一个男人来讲。这是责任,不是说放手就能放手的。当时我并不同意。于是父母便百般挑毛病后来用老家来人为借口强行将女友赶出家门,导致在外租房生活。我见状一狠心一同出来生活了。经过一段时间后。到了年龄了应该可以去领结婚证了。父母又是坚决不同意。而且死攥着户口本不给。多次劝说无效。此事便暂时放置了下来。唯一就是不想和父母关系闹的那么僵。所以自己忍了很多年。而且现在孩子都也已经快初中毕业了。近期几次回去再和父母商讨此事。女方母亲也就此事和父母说过,但是被很不好的态度驳回了。父母仍然抱着不同意的想法。中间有一段父母提出的问题就是:如果想结婚领证可以。需要让女方母亲把房产让出给我。我说:这怎么可能啊!!不是我的东西我不会要的。父母就是这个态度不让出来就别想。我就不明白了。年轻人现在都有很多把任何事情都看开了。为什么我的父母就这样的看不明白事呢。几次劝说都是无效,非但没有听我的建议,反而衍生出了这样肮脏的思想。到如今真的不知怎么办才好。请专家帮忙指点迷津吧!!

没有户口本,可以办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关于户口簿问题,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办理结婚证没有户口本,当事人可以凭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开具个人户籍信息证明,加注用于结婚登记使用,再加盖派出所户籍管理公章,一样可以作为户口本使用。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  二、关于户口簿问题  当事人无法出具居民户口簿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属于集体户口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集体户口簿内本人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办理婚姻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落户手续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一般来讲,婚姻登记需要户口本和身份证原件。

如果你能拿到户主身份证,凭户主身份证和你的身份证可以到派出所户籍室补办一个户口本,工本费十元。

因为特殊原因没有户口本的,可以凭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室,打印一份户籍证明,盖上派出所的公章即可代替户口本,具有同等效力。

展开原文 ↓

更多 # 相关法律知识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2
    律师解答

    律师根据问题描述给予专业意见

  • 3
    采纳

    采纳回复意见,确认得到解答

Copyright 2004-2021京ICP备18032441号 有害信息举报:线上咨询律师  线下门店解决问题

Copyright © 2020-2021

在线客服 隐私协议 侵权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