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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_企业股东怎样保障自己的权益?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1:17:39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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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针对目前中小股东的权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的现实,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规定:(1)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并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权利,公司拒绝提供查...

针对目前中小股东的权益不时遭到大股东侵害的现实,新增加了一些重要规定:(1)赋予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查阅并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材料的权利,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2)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红利的条件,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情形下,对股东会的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持有的股份;股东不能与公司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75条)。   “中国人常有的现象,就是合作设立企业后很难共处。多人合作的时候情况还好,两三个人合作的时候,一做长了,心理上就有一种排斥一种欲望,或者冲动,把公司多割一块到自己名下,我多控制一点是一点,所以股东之间以大欺小的情况太普遍,尤其是两三个人的有限公司,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时候大股东把门一关不让小股东进来。大股东一手遮天,其他的零散小股东毫无办法,只好出奇招,出现了很多可笑的事,比如抢公章。”甘培忠教授告诉《中国经济周刊》,“人家也是投资的主人,但过去小股东去起诉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很少受理,通常直接驳回,助长了这种现象的猖獗。”   “新《公司法》就是本着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对他们的权益进行维护,对大股东的权力进行制约,一切都是为了公司的利益最大化。掌握一部分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监事会起诉侵权的董事给与公司赔偿,如董事不从,股东可直接起诉到法院。还有比如两股东分歧比较严重,公司内形成了僵局,别扭闹翻天了,公司运作不下去了,股份转出去又没人要,最后的办法就是可以通过法院介入把公司进行司法解散,这也是保护股东利益的一个手段。”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参与利润分配,并通过表决管理公司,这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而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股东并不能充分享有以上权利。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确实是比较困惑的问题,企业不同,问题自然不同,建议带齐证据委托当地律师处理。


新公司法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详尽备至,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在长期的律师执业过程中,有这样一件案例使人难忘。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房地产公司,甲占80%任董事长,乙、丙各占10%。公司资产越滚越大,甲自恃大股东地位,经常自作主张。乙、丙均有意见,但乙并未公开表示,丙却经常向甲反映意见,甲对丙印象较差。后来乙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甲,退出公司,仅余甲、丙两个股东,于是,丙向甲要求转让其股份,甲不允,理由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少于两人。丙问:"我当副董事长行不行?""全体董事都不会选你,因为你不是董事。""聘我当总经理行不行?","不行"。丙又问:"分红行不行?"甲曰:"不行,公司需要发展,股东利益要服从公司利益"。丙要求召开股东会,甲曰:"你持股比例不到总股数的1/4,无权提议"。过了几年,小股东要求分红,甲又说:"公司亏损了,不能分红"。想要查账,甲对曰:"保密"。无奈,小股东诉到法院,要求解散公司。但法院以法律没有规定司法解散制度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是公司僵局的典型特征,在修订前的公司法中没有解决的途径和办法,新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给予保护,主要做了几个方面的重要的规定: 第一就是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公司法明确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如果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二是股东可自由地转让股份权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是异议股东的退股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第四是中小股东有席位保障及话语权。(1)有限公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股东表决权比例由"1/4以上"改为"1/10以上";(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这些规定,实质上都是对大股东的制衡,是平衡公司内部利益分配机制的有效途经。

联合其他小股东,股东份额占10%就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会议上讲他们的罪行揭露出来;还有就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你们也可以要求查看公司财务报告,这个只要是股东都可以的,没有份额要求,保留好这些证据。具体还有其他问题你可以再找我,要是打官司的话我还可以给你介绍我们经济法老师,她很厉害的,就是不知道有没有空~祝你好运,把那些坏股东打到 :)

当然是保护后者,中小投资者是自愿入市消费、好赌成性,当然愿赌者要服输,盈利可自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这是对股东权的高度概括。

第三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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