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突发疾病处理_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怎么处理?

作者:admin
左侧宽880
左侧宽880

谢谢题主的邀请!

有关员工上班期间突发自身疾病死亡,用人单位需要负什么责任?

当然在现实的工作环境中,有些特发事情发生,尤其是患有基础性疾病,如,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上述疾病如果自己不够重视,有可能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

哪么还有在上班途中,不能按照企业要求以及操作程序,至使自身人体生命受到严重至残?综上所述,因为是员工在上班途中发生意外,确实是因工作途中所发生?哪么第一时间,应由企业立即送往医院实施抢救,经过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而这个时候,企业应按照劳动法所规定的,意外伤害保险处理,尤其是员工医疗费,(包括,抢救费,药费,赔护费,员工的工资、、、等)由企业负责承担,至于因死亡后,立即报送人社部门备案,经社保局,养老保险中心,按具体情况,给于相应补偿。

哪么,就是否可以认定公伤事故处理?问题还要看该员工的工作性质及所在岗位的工作强度而定。还有就是所遇该员工患有基础性疾病?单位是否了解?以及自身是否采取自救措施?当然啦,有些员工因违犯操作程序,至使自身生命受到死亡而影体的,可能还得经过调查,取证,才能最后是否认定因公生亡。

面对上述问题的发生,尤其是我们的企业本着以人为本,加强企业员工思想素质教育,还有就是员工身体疾病的防控,企业应该做好这方面工作。当然如果发生了此类事件,员工及家属应备合企业,医院,社保局一同接受调查取证,按相关劳动法(企业员工工伤认定法去处理。)积极做好善后工作,做到企业按公伤认定?员工按照相关补偿?家属更应理性看待事件的发生。而把本身处于及其悲伤的一件事情,处理得开开心心,活着的人还要继续生活下去!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如果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应当按照公亡待遇处理。

应当按照属于工伤认定。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费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公亡补助金。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方可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通常情况下,我们看员工受伤或发病是否属于工伤,应看其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伤害。若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只能享受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相关待遇。

企业职工因职业病发作而死亡,当然属于工伤,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

但是企业职工突发职业病以外的其它疾病死亡的,应该怎样处理呢?如果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职业病以外的其它疾病而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职业病以外的其它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处理,即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除此以外,职工突发职业病以外的其它疾病死亡的,不视同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场癫疯说】观点:作为HR,有个很深的感受,那就是近年来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不过,劳动者的法律普及力度虽然在加强,但真正要用到的时候还是略显不足。

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虽有提升,但比较零碎,没有形成系统的知识,从而造成“书到用时方恨少”的尴尬状态。

一、医疗期

1、患病后无法继续工作,需要进行治疗的,享有一定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2、职工患病治疗期间,享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80%的病假工资。

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是普通疾病还是职业病

1、如医疗期满,职工仍无法到岗,不管是普通疾病和职业病,公司方面:

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尚未届满,公司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相应的待遇享受,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

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

1)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医疗补助费。

解除劳动合同,除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医疗补助费。

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如医疗期满,职工仍无法到岗,如果是职业病,患职业病的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职工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4)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5)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伤残评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伤残等级鉴定后,按评定的等级享受相应等级的待遇。

1至4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6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7至10级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题主的问题比较笼统,无法得知该职工突发疾病后是否需要治疗,属于普通疾病还是职业病,仍在治疗还是已经治疗结束,无法继续工作是否有做伤残等级鉴定等等。

五险一金跟随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未解除,企业需要按月缴交;反之,如解除,则企业不再缴交。

以上供参考,如需更具体的协助,可私信作者进一步沟通,或寻求专业法律援助。

文章原创(灰色部分截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喜欢@职场癫疯说 可加关注,收获更多职场干货,一起交流,一起驰骋职场!

职工因为上班突发疾病,没有认定工伤,按医疗保险规定报销,休息治疗,按疾病处理,发给病假工资。因为单位没有给予参加医疗保险,只参加了意外保险,单位应该按照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报销意外保险承担的不足部分。但是职工也要承担相应的缴费比例。

标签:

左侧宽880
左侧宽8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