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您好!
从“代位继承”的角度,不可以。但是从“继承”的角度,有可能。
以下分两个方面说明一下。其中,前提是:舅舅生前没有留下合法有效的遗嘱。
所谓代位继承,是指的代替自己的父(母),继承爷爷奶奶(姥姥姥爷)的遗产。这种情况有一定的触发条件:
当自己的父(母)早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去世,等祖辈百年的时候,可以代替父亲或母亲,继承父亲或母亲应继承的份额。
也就是说,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注意:这里所说的子女,包括的生子女和养子女,不包括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这与法定继承人顺序中的规定不一样)。
从“继承”的角度,是有可能的。分两种情况:
1.“代替”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母亲,继承舅舅的遗产
这种情况,指的是:
舅舅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无子女、无配偶,去世的时候舅舅的父母均已过世),这时候就涉及到第二顺序继承人的问题。题主的母亲作为舅舅的兄弟姐妹,是可以继承舅舅的遗产份额的。
当题主母亲百年之后,那么,母亲继承舅舅的份额,就可以由题主作为外甥来继承。
2.发生了“转继承”
这种情况,依然要有些前提条件:舅舅去世的时候,姥姥姥爷还在。
姥姥姥爷后来去世,那么,姥姥姥爷本应继承的舅舅的遗产份额,就会由姥姥姥爷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其中,包括了题主母亲。
这时候,如果母亲去世,题主通过继承母亲的遗产份额,就相当于可以继承了舅舅的份额。
还有一些其他“特殊情况”,题主作为外甥是可能继承的:
1.赡养。这个是一个明确界定但是不太好评估的事情。只说一下原则:如果题主对舅舅尽到主要赡养义务,那么,即便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也依然具有继承权。这时候需要题主举证,但是能分多少,没有明确规定。
2.遗嘱。以上所说均是在题主舅舅没有遗嘱的前提之下。如果有合法有效遗嘱、且指定了题主作为继承人,那么,题主就有继承权。
由于见证人是继承人的“干亲”,那么原则上讲,是属于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应该作为见证人。根据《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处分他人财产的可能涉及无权处分;
3.自己书写遗嘱(最好全部手写,不要打印出来再签字,司法实务中对打印签字的属于自书遗嘱还是代书遗嘱有争议),若从效力上看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强的,自书遗嘱次之,录音录像及口头遗嘱需要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通常留口头遗嘱时在场的是近亲属及继承人,由于是利害关系人,导致口头遗嘱不能满足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若自己书写了多份遗嘱并相互冲突的,以被继承人最后一次立遗嘱时的意思表示为准;
4.遗嘱的继承人需要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选择,超出法定继承人范围的视为遗赠;
5.需对老弱残幼留有必要份额的遗产。先写这么多,不足之处望多指正。
这部分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等。由于这些人与遗嘱实际上有着间接的利害关系,其做见证人也有可能会影响见证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因而不能作为见证人。
有的,《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中,没有明确规定其继承的先后次序,但第九条同时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这意味着同等情况下,继承人的权利是相等的。而第十三条规定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实际区别了同一顺序继承人因继承遗产份额的不等而形成的遗产继承顺序。
主要包括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外祖父母。 以及与之有相关债权债务关系等具有法律关系的人。
我国《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对遗嘱见证人作了补充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也就是说,如果想让代书遗嘱、录音遗嘱、以及口头遗嘱有效,遗嘱见证人必须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这三类人。否则,所立的遗嘱无效。其中,(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这里的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指所有的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都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叔叔、舅舅可以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因为叔叔和舅舅与继承遗产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继承法》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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