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所称的毒品_禁毒一词在法律上的含义?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02:21:29 人阅读
导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三、禁止任何人非法持有毒品。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依照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四、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掩饰、隐瞒出售毒品获得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五、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小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或者予以罚款。

六、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七、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八、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予以强制戒除,进行治疗、教育。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

九、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的,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处罚。

十、根据医疗、教学、科研的需要,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指定特定的地方和制药厂,种植、生产限定数量的毒品原植物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规定。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第二条的规定处罚。

单位有第二款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十一、国家工作人员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决定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十二、对查获的毒品、毒品犯罪的非法所得以及由非法所得所获得的收益、供犯罪使用的财物,一律没收。没收的毒品和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依照国家规定销毁或者作其他处理。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国库。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适用本决定。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前款罪进入我国领域的,我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除依照我国参加、缔结的国际公约或者双边条约实行引渡的以外,适用本决定。

十四、犯本决定规定之罪,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十五、公民对本决定所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国家对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十六、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抵制不良诱惑,我们公民个人要树立远大理想;培养坚强的意志;提高自我控制能力;坚持自我反省;转移兴趣,坚持做有意义的事情;《禁毒法》规定,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

林则徐1839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禁烟诏令

1729年(雍正七年)清廷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禁烟诏令。它标志着中国禁烟历史的开端。但是由于清朝末期,嘉庆年间(1796~1820年)政府的腐败和无能,英、葡等鸦片商无视中国的禁令,向中国大量走私倾销鸦片,造成中国大量白银外流。每年流入中国的鸦片在3000~5000箱,贩卖吸食现象屡禁不止。

林则徐---虎门销烟

1838年12月,林则徐在给道光皇帝的奏折中指出:鸦片泛滥将使“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飨之银”。林则徐等大臣促使道光皇帝下了禁烟的决心。

道光皇帝任命林则徐为钦差大臣,前往广东查禁鸦片。林则徐会同两广总督邓廷桢、水师提督关天培等回合烟贩,整顿海防,外国商人交出鸦片,将英美商人的两万多箱(约120万公斤)鸦片在虎门付之一炬。

第一次鸦片战争

1840年2月,英国政府组成一万五千多人的东方远征军,包括48艘军舰,540门大炮,广州海面,封锁了珠江口,鸦片战争爆发。历时两年多的第一次鸦片战争以清政府的失败而告终。8月29日,清政府被迫在英国炮舰上签订了《南京条约》。这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丧权辱国的不平等条约。

第二次鸦片战争

1856年(咸丰六年)10月,英法两国为了扩大其在华权益,实现鸦片贸易合法化,又向中国发动了第二次鸦片战争。战争再次以清政府被迫妥协而告终,清廷签署了一系列丧权辱国的条约,如《天津条约》《海珲条约》《北京条约》,丧失了巨大的权益和割让了大片的领土。之后,鸦片贸易合法化。清政府早期的禁烟行动最终归于失败。

《中英禁烟条约》

1906年,随着中国鸦片市场逐渐由土烟所垄断,英国对华鸦片贸易利润逐年减少,加之英国人民反对鸦片贸易的呼声日甚一日,英国政府对鸦片问题的态度也有所转变。清政府经过与英国政府的多次交涉,双方于1908年3月签订了《中英禁烟条约》。

此时,日益泛滥的毒品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关注,在美国政府的倡议下,1909年2月1日,中、美、法、德、日、荷、巴、俄 等13个国家的41名代表,在上海召开了万国禁烟会议,这是世界近代史上第一次禁毒大会。

1911年10月,辛亥革命爆发。孙中山先生领导了民国初年的禁烟活动,曾经一度在全国范围内禁绝了罂粟种植,并促使英国政府履行与清政府签订的《中英禁烟条约》,完全停止了印度鸦片的对华输入。

民国

禁烟运动意义重大!

公布《禁烟实施办法》

1935年4月,国民政府民事委员会向全国发布禁烟通令,开展了六年卓有成效的禁烟运动,并公布《禁烟实施办法》。这次禁烟是中国近代史上一次非常重要的禁烟运动。国民政府为禁烟禁毒作出了很大努力,在禁种、禁售、禁吸、禁运等各方面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效,它在中国禁毒甚至世界禁毒史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新中国

禁毒工作四个里程碑!

《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

1950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我国开展声势浩大的禁烟运动,禁绝了为患百余年的鸦片烟毒。短短三年时间,就基本禁绝了为患百余年的鸦片烟毒,创造了举世公认的奇迹。至此,从20世纪50年代到70年代末,我国以“无毒国”享誉世界近30年。

《关于禁毒的决定》

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禁毒的决定》,我国禁毒工作开始有法可依。

《关于禁毒的决定》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发挥了重要作用。决定颁布后,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于1990年12月专题研究禁毒工作;中共中央、国务院于1991年2月下发加强禁毒工作的五号文件;国务院成立全国禁毒工作领导小组,对外称国家禁毒委员会,并于1991年6月召开第一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在全国范围全面部署加强了禁毒斗争。

全国禁毒展览

1998年5月至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七位常委观看全国禁毒展览,极大推动了我国禁毒工作进程。

这次展览,被当时的媒体誉为建国以来展期最长、观众最多、规格最高、社会反响最大、教育效果最好、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展览。这次展览后,国务院于1998年批准公安部成立了禁毒局,于1999年重新组建了新一届国家禁毒委员会,于2000年发表了《中国的禁毒》白皮书;国家禁毒委员会于1999年8月在包头召开了第三次全国禁毒工作会议,我国禁毒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入到一个新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为在新形势下全面加强禁毒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2005年以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过程中,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从依法禁毒、保障禁毒工作深入持久开展的高度,部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并于2007年底出台,标志着党和国家把禁毒工作依法纳入到了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局,标志着我国禁毒工作由此进入到依法全面推进的新的历史阶段,标志着我国禁毒斗争已经站在了新的历史起点上。

据最新《戒毒法》规定,我国禁毒法中规定的戒毒方式总共4种,包括社区戒毒、自愿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而以往的劳教戒毒被剔除。 为何戒毒方式有如此多种类,首先是相对于国内巨大人口基数,吸毒人员也不少;其次目前国家的戒毒机构还待逐步增加完善,最后就是充分利用全社会的力量来共同治理戒毒。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公安机关应当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 第三十三条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同时通知吸毒人员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戒毒的期限为三年。 戒毒人员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接受社区戒毒;在户籍所在地以外的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现居住地接受社区戒毒。 第三十四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工作。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基层组织,根据戒毒人员本人和家庭情况,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落实有针对性的社区戒毒措施。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卫生行政、民政等部门应当对社区戒毒工作提供指导和协助。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人员,应当提供必要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 第三十五条 接受社区戒毒的戒毒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并根据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接受检测。 对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戒毒人员,参与社区戒毒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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