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遗产继承判决书如何执行_遗产继承经过法院判决后?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05:04:07 人阅读
导读:您好!感谢邀请。遗嘱继承,法院判决,根据题主的描述,可能是若干继承人对于遗产的分配存在争议,达不成一致,所以走了法院程序。分三个部分解释一下:1.对于遗嘱继承诉...

您好!感谢邀请。

遗嘱继承,法院判决,根据题主的描述,可能是若干继承人对于遗产的分配存在争议,达不成一致,所以走了法院程序。分三个部分解释一下:

1. 对于遗嘱继承诉讼,一般来讲的核心点是对遗嘱有效性的判断。因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五种有效形式。不同形式有效性评估的要点不同。

(1)公证遗嘱效力最高,是由公证处帮助订立人订立,通常来讲问题不大。但是不是没有判决无效的案例,关键在于老人订立遗嘱的时候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没有与遗嘱配套的精神鉴定报告或者证据(这个是所有形式遗嘱的必备条件,下面介绍的其他遗嘱形式同理)

(2)自书遗嘱的有效性。①要求是全文自己书写,不能有任何其他人笔迹;②内容必须具体清楚,具有唯一指向性,例如,房子要具体到门牌号、与房本完全一致;人的身份证号、与订立人是什么关系等;③继承的份额说清楚,例如“全部由**继承”;④最后签名写日期,最好按手印。

(3)代书遗嘱的有效性。至少有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同样有上述的书写要求,只是全文由代书人一个人全文书写。

(4)录音遗嘱也需要有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录音,并且要原始介质,不能修改编辑。口头遗嘱仅适用于紧急情况,需要两个见证人。这两种不推荐。因为判断比较困难。

2. 在判决过程中,其他类型的案件,都是“谁质疑谁举证”,例如“我认为你这个是假的”,就需要我来收集证据证明你的是假的。对于遗嘱继承,不好意思,挺恶心,反过来了,变成“我说你的是假的,你得找证据说明你的是真的”。明白了吧?所以收集遗嘱订立过程的证据,是遗嘱受益人的责任,不是质疑方的责任。

3. 判决结果。判决结果体现为法院判决书。根据法院判决书判定的继承人、继承份额来进行执行。

这里多说一句,继承纠纷案件,其实都是“理”,家事本来很难断。但是,这个浮躁社会造成无理的人也要搅三分,最终的结果反而变成占理的人却吃亏了。所以,如果涉及到纠纷的,还是建议寻求专业律师帮忙,别自己打,毕竟业余的干不过专业的。

1.如果银行的存款在法院判决书中明确了由谁继承:银行不给取款,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但如果法院的判决书中没有涉及银行这笔存款:继承人可以另行起诉或协商一致后取款。

既然二审判决生效,那么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于法院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得根据具体情况来定。首先,法院会先向被告下达履行判决通知书,通知被告在多少日内履行判决书上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采取强制措施。其次,如果在通知书期满后被告不自动履行,那么根据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条件,根据不同的情况法院采取不同的办法。如果是金钱给付,那么法院会查询被告人的银行账户,看是否有存款。可以要求被告人所在单位不得支付其工资,要向法院支付工资;可以向被告人的债务人要求其向法院履行还款义务等。如果是行为,并且是可以代为执行的话,那么法院可以采取代执行的方式,代替被告履行,然后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如果是不得代替的行为,那么法院会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比如,向房产部门要求不得为其办理买卖手续等。不过,这仅是公平情况下法院会采取的一些办法。如果被告比较有势力,他至少会拖,在拖的时间内把自己的财产全部转移走,让法院无法查找。因此,个人觉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你没有很强有力的法院支持的话,你还是和被告和解为好,让步一部分,这样,你至少可以得到一些。否则,可以一点也得不到。

  申请执行后,法院6个月内没有执行完毕,到上级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要看怎么判决的,如果判决获得是份额,没问题

如果折价款,房子升值就与得钱的一方无关了。

题主没有说明,在房屋继承纠纷中,法院最终是确认的继承份额,还是实际分割的。

在房屋继承纠纷中,法院一般有两套处理方案:

一、继承人之间不同意将房屋进行实际分割,原因可能是涉案房屋的价值不高,但是面临拆迁,或者是谁也不想便宜谁,就这样耗着。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确认继承份额,就是确认各位继承人享有房屋的比例数,如此,各位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状态,就变成按份共有了,原来的载有被继承人名字的房产证,就会变成各位继承人的名字,每个继承人都有一本房产证,在共有状态中载明是按份共有,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的不动产登记簿上载明份额比例的。如此,还没有案结事了,需要以后进行实际分割。

二、继承人之间同意实际分割房屋的,只能是一人要房子,其他人拿钱。在这种情形下,需要确定房屋的价值,可以协商一致确认房屋的市值,只要一方不同意,法院就只能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要房的一方按照协商的价格或者评估的市值,按照剩余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在得房的一方支付完补偿款后,就可以到法院索取判决书的生效证明,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将被继承人的房本换成得房继承人的名字。至此,彻底案结事了。

题主的意思应该是第二种分割方案,即将房屋进行彻底分割了。判决生效了,房屋升值了,这种情况下是不能按照现在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执行的,只能按照判决书执行,原因如下:

1、生效判决是有既判力的,只要没有再审撤销这个判决,就必须按照判决书执行,执行内容就是“判决如下”以后的判项。单纯因为房屋价值上升,不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由此可见,房屋升值不属于第二百条的规定之一,因此,再审基本没戏。

2、在判决生效后,房屋升值是因为市场的正常变化,假如房屋跌价了,也是以先前判决确认的房屋市价执行。

因此,判决生效了,不管房屋的市场价格升值了,还是跌价了,都要以先前判决确认的价格执行,就是依照判决书执行。

法院判决你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一,如果你确实继承了遗产,那你就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判决是没问题的。

第二,执行时候,也不是不闻不问,直接强制执行你,法院要查明你继承了什么东西,然后依此为依据作为执行你的依据。

第三,法院能这么判,说明在诉讼阶段你父亲已经不在了,当时肯定是通知你参加的诉讼。如果确实没得遗产可供继承,当时你直接给法院写个申明说放弃一切继承(反正也没什么东西可供继承),法院就不会判决你再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执行自然也就涉及不到你了。

所以,不明白,为什么诉讼阶段你不提出来放弃继承,执行了,才问这个问题。

1、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2年,超过2年不能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自己找被告按判决索要赔偿。

2、2年的期限,如果判决书中写明了履行期限,自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计算。如果判决书中没写明履行期限,自判决书生效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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