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这种情况下单位不一定违法,首先给大家捋一遍生育津贴的流程。
女职工上班期间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然后在生育的时候既可以享受基本产假98天(国家规定),奖励产假30天,难产假15天,多胞胎每多一天奖励15天产假,一般情况下女职工最少都可以享受到128天的带薪产假(北京),产假期间公司正常给员工发工资,生育基金为单位补贴生育津贴。
一般情况下,有些企业会在女员工产假期间期间停止为其发放工资,等到申请的生育津贴到账时直接拨给女职工,也有在女员工生育期间为其发放基本工资,等到生育津贴发放到单位时,再为员工发放差额部分,我们举例一下:
小王生育期间单位每月为其发放基本工资2120元/月,小王平时缴纳的社保为最低基数,单位申请到的生育津贴为5080/31×128天=20950元,平均到月,单位应该为员工发5080元的产假工资才是合理的,所以单位在申请到生育津贴时应当为其每月补发2960元。
也有一些单位在员工生育期间为其发放最低工资,然后申请到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的就会扣留到单位不发给员工,这也属于不合法的行为,如果是产假工资高于生育津贴的,单位应当给员工发放产假工资,生育津贴留在单位,如果津贴高于产假工资的则应当发放生育津贴,以最高标准发给员工才是合法的。
而题主正是这种情况,单位有可能不合法,具体需要对照上述我所说的。
根据你的提问,按照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和地方计划生育条例相关精神,产假分为生育津贴与产前15天,产后98天的产假是有区别的。
国家规定生育产假98天,单位是不用发工资的,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就是作为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生育保险1%补贴。简称‘’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发放是按照上年度人均基本工资的标准,单位必须为您要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由社保局汇款到用人单位,如果生育津贴发放高于自己的基本工资,原则上不退还,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单位基本工资由用人单位补足。
其他假期的工资按单位事假基本工资发放。刚看了你的陈述,你们单位没有违反地方计划生育条例,158天产假减去98天生育津贴,其他都是由企业承担你的基本工资。
所以您的产假工资结算是:生育津贴+单位产假基本工资。就是您158天产假的实际工资。
用人单位对您按照事假处理,发放您的全额基本工资,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是正确的,没有任何不当之处,现在像这样的企业很少了,应该知足。
谢邀请!可以向劳动监察或者社保局投诉!
产假期间公司不给发工资,一直推脱等生育津贴,劳动者可以直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 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