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_自治县县长由什么担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21:08:32 人阅读
导读:您好!民族区域自治的意义是1.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2.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3.有...

您好! 民族区域自治的意义是 1.既维护了国家主权统一,又保障了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地区事务的权利。

2.有助于把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特点结合起来。3.有助于把各民族热爱祖国的感情和热爱本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规定,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合理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工作。《宪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也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区域自治民族公民担任的职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根据《宪法》第113条: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的民族也应当由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根据《宪法》第114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的担任。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46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

2需要注意的问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也就是说民族自治地方的法院和检察院不属于自治机关。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第一百一十二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第一百一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一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建设企业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保护和整理民族的文化遗产,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第一百二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一百二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从财政、物资、技术等方面帮助各少数民族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事业。

国家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民族自治机关:

1、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2、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3、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4、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5、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扩展资料: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自治县县长,一般由本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也可由本自治地方以外的本民族的公民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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