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逮捕之后可以取保候审吗_逮捕后可以取保候审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15:19:02 人阅读
导读:如果符合如下法条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如果符合如下法条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五十二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一二年,我和同案把村书记打了,后来我们被网通,第一次时候是去派出所录口供,医院做做检查,然后我们们回来了,等了一个多月,检察院通知去录口供。然后又回来了一个多月,等法院打电话来时去开庭,开庭候,直接在看守所关押。关押一个月,缓刑。都出来了。这些是花了钱找了关系的。说实话,一般是没有这样的事。

  逮捕后不可以取保候审。   现在只是羁押阶段,要办就快,只要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出来候审。   建议你尽快办理,别等正式逮捕下来就晚了。。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第六十四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第六十五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十六条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第六十七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八条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   第六十九条 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十一条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的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七十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七十五条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第七十六条 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   第七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第七十九条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八十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第八十一条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第八十二条 没收犯罪嫌疑人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八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八十四条 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宣布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第八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采取保证人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后,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采取保证金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或者对保证人罚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   第八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报经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第九十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二)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四)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第九十一条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九十三条 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被批准逮捕后,也是有机会取保候审的;但是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务当中,继续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是例外。

很多时候,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向你拍胸脯说可以取保候审的,基本上就是一个骗子。

根据我的经验,逮捕之后,具有如下情形的,可以取保候审:

第一种情形,司法机关认为当事人被羁押的期限,与当事人可能判处的刑期相当了,可能取保候审。

很多年前,我办过一个当事人涉嫌贩卖毒品的案件,这个当事人涉嫌的犯罪事实有两起:

第一起,当事人贩卖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给某人。

第二起,当事人收了一个外地寄过来的快递,侦查机关从这个快递里搜出来了16克甲基苯丙胺。

由于案件存在争议,这个案件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了两次,然后又延期审理了两次,最后还是判决贩卖毒品罪成立了。

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又放了将近八个月,然后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

重审阶段,迟迟不开庭,突然之间,对当事人取保候审了,原来重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对当事人的第一起指控不成立,没法定贩卖毒品罪,改判当事人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了,最后判处的刑期刚好等于当事人被羁押的期限。

为什么会这样呢?

在这种情况下,不取保候审的话,羁押的期限将会超过当事人被判处的刑期,那多出来的羁押期限岂不是要国家赔偿了?

第二种情形,在审查起诉阶段或审判阶段,司法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者是否构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基本上没有办法补正的,可能会取保候审。

我以前办过一个当事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案件,我的当事人持刀砍了被害人一刀,侦查机关认定被害人的伤残程度为轻伤,理由是被害人的伤口过度为11cm,已经超过了10cm。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阅卷之后,发现伤口的长度实际上是9cm,多出来的那2cm实际上是手术伤疤。

我写了一份法律意见给承办案件检察官,第二天,当事人就被取保候审了。

为什么会这样呢?

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明显可能就是无罪的,不能一错再错啊。如果不取保候审的话,办案人员就可能涉嫌渎职了。

当然,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之外,还有一些情形也是可以取保候审的,这里就不展开说了。

如果已经由检察院批捕,其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批准逮捕后,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能性大小,由公安部门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法定情况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公安执行逮捕后,案件还没有移交到检察院,这个阶段属于侦查阶段,案件仍然由公安局管辖,申请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应当交给公安局办案人员。刑事案件申请取保候审,需要犯罪嫌疑人家属或者律师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就可,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批准由办案机关进行审查决定,做出答复。法律也上明确规定了,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况,不能取保候审的情形:资料扩展: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则及公安部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对于下列情形一般不得给予取保候审:1、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2、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不得取保候审。3、以自伤、自残方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谢邀!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犹豫了好久。为了让大家对取保候审制度和实际操作有一个更深理解,就把自己所知全部告诉大家吧。特别是入门律师、年轻律师看过来,教会徒弟,饿死师傅。其他吃瓜就看看热闹。给个赏赞。

取保候审是一种比较轻刑事案件强制措施,它与监视居住、逮捕、刑拘等措施是可以互相交替变动的,并贯穿到整个司法程序始终,只要符合条件,任何时候都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65条对构成取保候审条件做出了规范。但这些规定只是一个总原则,现实中仅仅按照该规定提出申请还是不够的。因为,每一个地方、每一级机关在把握分寸上是有差异的。一些地方或一些机关为了工作便利对不准许取保候审的条件也做出相关的内部规则或规制,还有具体办案人员对取保候审的态度因时因地也会有所变化,取保候审的内部审批制度也是各异的。其中,综合来讲,司法机关比较关心的是:1-嫌疑人报复?2-嫌疑人被报复?3-串供?4-翻供?5-二次危害?6-可能带来工作麻烦?7-其它等等。

所以,律师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除了审查法定条件,还要做到几点:

1- 有效沟通。尤其是在侦查机关的取保候审很重要。侦查是保密的,通常情况下,我们只要问程序不涉及案情,是好沟通的。承办人对嫌疑人的看法、侦查材料进展程度、具体流程等情况,是可以告诉律师的,也可以择机试探取保候审等问题。

2-申请时机。当你掌握承办人沟通信息和案件其他信息后,进行综合判断,取保候审可能性。如果可能性很大,即可开始启动程序,递交书面申请。

3-申请次数。由于申请取保候审次数不限,所以,第一次申请十分重要,若第一次被否,再次申请时,将困难重重,这是因为司法机关工作的严肃性决定的。而个人工作的惯性也是讲究,朝令夕改,成何体统。

4-审批流程。一般来讲,对取保候审,承办人意见很重要,但都有内部审批流程,所以不是承办人同意就完事。有些侦查机关对取保候审需要上报直接领导、报法制科、报局领导等等。

题主问道:逮捕后两个月是取保候审的最佳时间吗?这真不好说!每一个案件都有着不同情况,这要看律师对案件把握程度,申请时机十分重要。

我们国家对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的体制,基本还停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的水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审批逮捕权,侦查机关有刑拘权,而公、检、法、监委都有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权力,另监察委还有留置权。

当代法学前沿的学术研究认为,对嫌疑人采取限制自由的强制措施,应该归口人民法院一家来管理,政出多门、各自为政、零散规定,会导致当事人无所适从,司法资源浪费,还缺乏透明度等问题。

我们期待着国家对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进行改革,所有强制措施均由人民法院决定,所有强制措施的异议由人民法院听证方式公开透明解决。相信这是可行的。


可以提请取保候审,符合法律规定。

批准逮捕,是指犯罪事实基本清楚,并且证据比较确凿,应到收到刑法追究的案件。

按照法律规定,如果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后果相对轻微等,以及主观上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并争取到受害人的原谅,或者有自首、立功等表现的,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后,并将取保候审文书送达检察机关,即可得到释放。

但是如果犯罪行为情节严重以及对社会危害较大的犯罪行为,或者取保候审后对社会存在危害性等不适合取保的案件,如寻衅滋事犯罪、暴力犯罪等,法律规定不能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情形。除此之外,批捕后也能办理取保候审。

因为在大部分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拘留快到期前后,一般会呈送呈送检察院,申请逮捕嫌疑人。检察院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如果检察院不批准,公安局一般会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同时开出释放证明,嫌疑人就可以回家待着。

这两个证明,就是下面的样子:

也就是说,检察院对于是否批准逮捕嫌疑人,有一套严格的审查程序,审查的部门一般是侦查监督科(处),内容,就是审查是否具有逮捕的必要性,主要是三点:嫌疑人是否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

因为如果出现错抓错捕,检察院作为批捕的机关,可能就要承担错案追究的责任,而在批捕之前,办错案抓错人的责任在公安这边,所以逮捕是公安和检察院错案责任的分水岭。有些地方会把嫌疑人的批捕率作为公安办案人员的考核指标,即如果公安刑拘了当事人,检察院却没有批捕,公安办案人员可能承担一定的内部追责,比如绩效、工资待遇,个人晋升等。

所以,检察院一旦把当事人批捕,说明很大程度上,嫌疑人相关的犯罪事实证据检察院已经掌握,检察院才会作出批捕的决定,否则他们不会批捕。所以如果在批捕之后,还愣头青似的申请取保候审,等于要检察院打自己的脸。

所以,申请取保的最佳时机是什么时候?是在刑事拘留期间,也就是在检察院批捕前,这时如果提交专业的书面辩护意见(注意是辩护意见或法律意见书,不是一份抄模板的取保申请书),在检察院审查批捕时,会和办案民警的呈捕意见一起送到检察院面前,这样,会大大提高不批捕、取保的机率,效果远比检察院批捕后申请强。

那批捕之后是不是完全没可能取保了?

不是,批捕,只是一种暂时的羁押措施,随着案件的发展,如果出现新的有利于嫌疑人的辩护点和证据,可以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就是申请变更嫌疑人的羁押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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