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_哪些内容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9 23:07:01 人阅读
导读:《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不得当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不得当商标注册的情形。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

《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不得当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不得当商标注册的情形。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被驳回的情形并不少见,原因有很多种,有可能是因为该标志并不能拿来申请商标。那么有哪些标志是不能拿来申请商标的呢? 不能申请商标的标志商标法第第十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  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  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各国掌握的尺度不尽相同。  日本商标法同中国商标法对显著特征规定大致相同,但要求商标必须使用所指定的一种或几种颜色。  法国商标法的规定较宽松,一切可用以识别产品、物品或服务的标记如姓氏、别名、地名、标签、标徽、烙印,印花、戳记、插画边纹、图画、浮雕、字母、数字、铭文等都可以作为工业、商业或服务业的商标。  英国和美国实行商标注册两部制,在A部(主簿)注册的商标较B部(副簿)注册的商标要求严一些。英国商标法规定,凡申请注册为A部的商标,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字号、名称或者个人姓名,以独特的形状表现的;  (2)申请人自己的或者企业前人的签字式样;  (3)一个或几个独创的文字;  (4)一个或几个对商品特性或品质无直接联系的文字,但不得是地理名称或姓氏;  (5)其他显著特征。

驰名商标只是在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注册商标不一定是注册商标,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生产、经营者不得使用“驰名商标”字样。驰名商标主要是根据以下几点进行保护(商标法13条):

1、未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原则如果申请注册上述商标不会导致混淆的,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标上可以注册和使用;

2、未注册驰名商标禁止注册和使用,民事责任没有赔偿,只是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3、已经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包括禁止在不同类或者不相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民事责任包含民事赔偿;

4、认定驰名商标的主体有: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分别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做出驰名商标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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