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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以上共同过失违反纪律_有共同过失犯罪这一说法吗?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2:48:02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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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于“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理解,现在实务界普遍认为是有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并不要求该行为已构成犯罪。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无疑。

对于甲是否也构成抢劫罪,要看他与乙事前有无这方面的商量,若有商量被人发现时不惜使用暴力脱身,或之前两人作案时已有过类似的行为,可以认为乙的行为并不违反甲的意愿,甲也构成抢劫罪。若无,则乙的行为属实行过限,甲只构成盗窃罪。

共同犯罪的问题,两人共同盗窃部分仍是共同犯罪,乙之后转化成了重罪抢劫,即使其在盗窃中作用较小,也不可能认定为从犯,但甲就还有这个可能,当然具体到本案明显不是。

过失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共同的不注意,以致危害结果发生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而共同过失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但是在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和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心情。

1.所谓的竞合过失犯罪,其实就是传统刑法理论上所论的共同过失犯罪现象,是指二个以上的行为人的过失行为共同造成了一个危害结果 2.但是,竞合过失犯罪在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共同注意义务和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心情. 3.共同过失犯罪或者是过失共同犯罪则要求行为人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由于全体行为人共同的不注意,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一种共同犯罪形态。

4.竞合过失各人独立承担罪名而共同过失承担同一罪名,只是要分清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法律依据】

  《治安处罚法》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条文释义】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处罚原则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如何处罚的规定。

  关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一般处罚原则。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是违反治安管理的一种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违反治安管理而言的。共同违反治安管理,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的行为指向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联系的违反治安管理活动整体。每个人的行为,都是违反治安管理有机体的一部分。在发生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按照本法的规定,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从主体上看,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由一个人实施的,无论是实施一次还是多次,都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如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实施的,但其中只有一个人具有责任能力,其他人是没有责任能力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也不能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第二,在客观方面,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为人共同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尽管每个人在违反治安管理活动中所处的地位、作用不同,但都是为了相同的目的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行为人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能是一次,也可能是多次。

  第三,在主观方面,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具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故意。也就是说,各行为人通过意思的传递、反馈而形成的,明知自己是和他人配合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且明知共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但一部分人是故意,一部分是过失的,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以案释法】

  共同违法故意的认定

  甲、乙因故发生争执,并相互撕打,丙、丁与甲相识,二人见状后帮助甲对乙进行了殴打。请问这种没有事先预谋性的、临时起意的多人对一人的殴打,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的情形。

  回复内容:丙、丁帮助甲共同对乙进行了殴打,可认定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的情形。

真讨厌一些伪大师们在此指手划脚,好像是一个教育专家似的。

老师这样做是很有道理的,理由如下:

一,对熊孩子起到警戒作用。

二,更进一步彰显出公平正义。你想,熊孩子犯错都可以长期占据好位置,谁又该长期坐在后面。

三,有利于课堂纪律的维护。熊孩子坐在前面违纪,对其余同学影响大,坐在后面对同学影响小。

四,对其余同学起到警戒的作用。

总之,空谈误教。对于一个熊孩子,就算你能教育好,也是需要时间,在转化好之前,对别的同学影响何其大?

故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对于提此问题的家长,我认为很有必要重新接受教育。

员工拒绝调岗是否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纪律,这个要分情况来定。

01 这两种情形的调岗,员工不能拒绝,如果拒绝可能被视为严重违纪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这里需要注意,虽然说上述两种情形,劳动者应该服从调岗。假如劳动者不服从的话,单位要有相应的规章制度来处理他们的拒绝调岗行为。

02 其他的调岗行为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范畴,员工有权拒绝。

员工入职时签订的的劳动合同一般有岗位约定,后期调岗严格来说就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既然是变更劳动合同,那么劳动合同法规定,这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

如果协商不一致,单位是不可以强行调岗的。如果强行调岗,劳动者有权拒绝到新岗位履职。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不同意到新岗位履职要到坚持在原岗位出勤,千万不能旷工,一旦旷工的话,公司会按照相关规定处理的,比如旷工达到一定天数直接辞退。


有些朋友可能认为,除了上面说的两类调岗情形外,还有其他情形可以单方面调岗。这个观点我是不认可的。所谓调岗,要么是法定调岗要么就是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存在其他情形。

针对调岗问题,希望用人单位不要太过于任性,搞不好,可能就会出现劳动争议,那就被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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