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此外,劳动合同也不适用合同法,而适用劳动法。
故选C
D. 收养合同。
收养合同涉及到身份关系,不是合同法调整范畴。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的个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关于政府机关参与的合同,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政府机关作为平等的主体与对方签订合同的,如购买办公用品,属于一般的合同关系,适用合同法。
2.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协议,如有关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协议,这些是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合同,不适用合同法。
3.政府的采购活动。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应加以规范,目的是为了防止浪费,杜绝腐败,保护民族工业等。但这种规范,仅是对政府的采购行为加以约束,并不是约束对方,政府与对方之间订立的合同要适用合同法。对于政府采购行为本身,要专门制定政府采购法来规范。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协议往往是企业与部门,或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协议。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并非平等民事主体,故不适用合同法。举例而言,汽车制造企业内部有很多部门,企业可以与生产部约定出现安全事故生产部负责任罚款此类的协议。
关于合同法的重大误解是指合同的缔约过程中,对标的物的质量、价款、品种、性能、付款方式、交付方式等存在主观认识差议,以致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某男对某女一见钟情,即与之定了婚约,后来得知,此女是经过整容的。这就是典型的重大误解。当然,合同关系不适用于人身,这里只是举个例子。重大误解有两个重点:一是要重大,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双方方对合同问题都己明示,不在此列。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 (1)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民事合同; (3)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1、不适用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合同:(1)没有财产内容的身份合同,如收养合同、离婚协议、监护合同。(2)行政合同。(3)执行企业内部生产责任制的协议。
2、优先适用其他法律,仅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时可以参照《合同法》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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