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何时申请?
发生工伤后30天内单位应当申请工伤认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工伤认定申请报告(单位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正式文件)。
2)工伤认定申请表。
3)受伤员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劳动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5)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首次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复印件)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6)提供证言材料(证明人签名)
发生工伤后30天内单位不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或受伤员工家属)可以在工伤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前提
工伤发生后30天内单位未为员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发生后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受伤员工(或受伤员工家属)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一般来说,员工在哪个社保局(或社保分局)缴交社会保险的即到该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的窗口中一般会有一个专门受理工伤的。若没有缴交社会保险的,则到劳动合同履行地或企业所在地的社保局申请
准备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原件
该申请表可以在社保局窗口领取,亦可以到社保局网上打印。
<2>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复印件,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等。
若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则可能需要先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3>受伤相关材料证明 复印件,需要提供原件核对
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程序
1、受理或不予受理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以上材料后,必须在15天内作出决定是否受理:
1)受理的给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
2)不受理的给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对于这个决定,申请人(受伤员工或受伤员工家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复核。
2、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员工受伤后可以获得的补偿和赔偿费用请见下面。
以上费用承担的主体是在员工依法缴交了工伤保险的前提下的。
若单位没有为员工缴交工伤保险,则全部费用由单位承担。
本经验只不过是工伤处理的程序性指引,关于能赔偿多少之类的需要根据伤残等级和各地标准而定。
工伤保险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负责。《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征收工伤保险费(二)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三)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统计(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六)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
1、《职业病防法》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2、《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相信你说的是工伤受伤后的认定程序和伤残等级鉴定程序。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天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也就是说到县级劳动行政部门即人社局,具体递交申请材料是到人社局工伤认定办公室。 那伤残等级鉴定是要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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