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罚原则法律规定_如何理解一事不再罚?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21:51:21 人阅读
导读: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和执法实践,不列情况不属一事再罚:

1、行为人数个违法行为应分别处罚。

行为人实施了不同性质的两个以上的违法行为,可按前述原则分别处罚,这是原则。

2、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触犯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各有权处罚机关可同时给予行为罚或其他不同种类的处罚。

如一机关给予行为人罚款后,另一机关依据不同法律规定给予罚款以外的其他处罚。

3、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个法律规范的两个法条,行政机关可一次作出两个处罚。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虽然分别裁决,但属于一次处罚。

4、对共同违法人,可以同时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属一次作出两个或两个受罚个体处罚。

5、行为人受处罚后,又实施同性质违法行为,可再次处罚。

主要指连续违法行为,处罚原则是追溯以前数次行为从一处罚,如处罚后行为人又实施连续行为,按上述原则再给予处罚。

6、并处。

指法律规定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的行政处罚形式。行政处罚中,在法律没有并处规定和特殊情况时,原则上只能对行为人适用一种处罚形式,法律明确规定并处时,可同时适用两种及以上的处罚形式。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7、双罚。

指法人或组织实施违法行为时,既处罚直接行为人或主管人员,也要处罚法人或组织。

8、执行罚。

指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时,对其课以财产上新的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如《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9、易科,也称换罚。

指行为人不履行行政处罚规定的义务时,对其转处其他形式的处罚。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无力缴纳罚款的,可以改处拘留。”

10、受申诫罚后,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可再处较重的处罚。

警告是对行为人精神上、名誉的惩戒,不涉及财产上利益,如行为人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可再给予其他较重的处罚。

1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行为人拒不改正的,可再适用其他较重的处罚。

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2、并处两种处罚,以全部消除违法状态。

有的法律规范并未明确规定并处,但在给予行为人一次处罚不足以全部消除违法状态时,可以同时给予两种处罚。如《食品卫生法》有关吊销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如果不论是单独使用吊销或没收违法所得,都不能全部消除违法状态,可以同时使用,属一次处罚。

13、并处两种处罚,以全部消除违法的危险状态。

法律规范虽未明确规定并处,但给予行为人一种处罚不足以消除违法的社会危害性时,可以同时给予两种及以上的处罚。如《食品卫生法》有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强制销毁食品的并用,不应视为再罚。

14、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又裁决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同时责令行为人承担行政、民事两种法律责任。

15、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后,在刑罚功能不够,不足以全部纠正违法行为时,由行政机关再给予行政处罚。

如交通肇事犯罪分子被追究刑事责任,交警部门根据交通管理法律规范吊销其驾驶执照。

16、其他可以再罚的情况。

指依据法律规定而本文没有讨论到的可以再罚的情况。

你好!建议参考《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纵横法律网 张华东律师

根据理性制度的要求和立法精神,中国行政处罚领域应该存在一事不再罚原则,其中,一事指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不再罚指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复杂的事数形态和法条竞合领域也应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但基于行政处罚主体的多样性,现行处罚种类性质上的不纯真性、过罚相当的有效性,该原则应该存在必要的例外。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的处罚。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贯彻一事不再罚原则还存在的问题:一、《行政处罚法》对“一事不再罚”处罚主体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确定性。对几个机关都有管辖权的违反行政管理法律;二、《行政处罚法》的“一事不再罚”原则对适用法规时的冲突没有提供合适的冲突适用规则。相信随着行政法治的发展与完善,这些问题都会得到解决

一事不再罚应有以下3个方面的涵义:

1、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

2、不同机关依据不同理由和法律规范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同种类(如罚款)的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已受到刑罚后,除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外,不得再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

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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