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房子被拍卖,你已经无权享受房产的使用,租户被赶走也是正常的,除非同意再租给他。这个有银行或者法院说了算的。
秋风萧瑟,洪波涌起。
残云收夏暑,新雨带秋岚。
种豆南山下,草盛豆苗稀。
解落三秋叶,能开二月花。
律师大刘说法:租客当然要搬出去了,这是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情形。
一、房屋肯定是先抵押给银行,再进行出租。
根据题主的提问,房屋设立抵押在前,租赁房屋行为在后,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90条的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二、我国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20条规定,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的,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一条与物权法190条相呼应,都说明了买卖不破租赁有例外情况。
在该租赁关系中,因出租人隐瞒了涉案房屋的抵押事实构成欺诈,所以根据合同法,租客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或撤销合同,同时租客可以要求原房主即租赁合同中的出租方,承担剩余租期内的损失,如果有装修残值损失也应一并承担。
如果房屋的占有人拒不腾房,那么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占有人支付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我刚好承办了这样一起真实案件,下面,我就简单介绍一下有关法律知识。
2012年10月17日,甲乙签订了《营业用房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所有的一间门面共150㎡出租给被告,租赁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租金标准为23216元/月。
2016年11月29日,A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甲所有的上述门面交付给丙,用于抵偿该院生效的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部分债务。随后,丙通过该执行裁定书将该门面过户登记至自己名下。
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甲与乙订的《租赁合同》租期届满,丙和乙并未达成新的租赁合同。丙自租期届满后便一直要求乙搬离门面,把门面还给自己。但乙却以要继续在这里经营生意为由拒绝返还,一直无权占有至今。于是,丙将乙告上法庭,要求乙返还门面并赔偿损失。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人民法院作出以物抵债裁定后,该房屋物权就变动至丙的名下。这时候,丙作为房屋新的所有权人,当然有权要求乙搬离房屋。如果乙拒不搬离,则丙有权要求乙赔偿逾期腾房的占有使用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
租约经法院认可的,买受人也要继续履行租约的义务的。
现在以拍卖为名的骗子很多,要小心被骗。您好!法议网为您解答:
法院拍卖厂房卖的是房屋的所有权,买卖不包括租赁,不会清退租户,而且租户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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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因为欠款,法院对房东的房子进行拍卖,这是无法阻止的了。当事人和房东签订了住房合同,当事人可以跟新的房东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但是,合同要在规定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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