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可以不同意吗_农民被征地能拒绝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6 23:46:46 人阅读
导读:村里拆迁是为了发展才进行,比如修建县道、省道等进行的一些征房、征地,但是无论是哪一种都必须按程序原则进行依法拆迁,不能暴力拆迁。大多数人同意拆迁是因为拆迁补助标...

村里拆迁是为了发展才进行,比如修建县道、省道等进行的一些征房、征地,但是无论是哪一种都必须按程序原则进行依法拆迁,不能暴力拆迁。大多数人同意拆迁是因为拆迁补助标准达到你们预期的目的才同意拆迁,而只有一户不同意是因为没有达到其个人期望,所以不同意拆迁。现在村里其他户要按村集体资产的名义对其约束这是不合理,也不能以多数人的意见去侵害他人应享受村集体的利益,更不能做出断水、断电等行为。正确做法:

1.需要对其做思想工作。

2.告知拆迁后的好处。

3.告知其拆迁补助都是一样的标准。

4.政府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拆除,法院按照相关程序审批。

总之,无论怎样不得强行拆,除法院。

一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拆迁,那么就不存在出现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还有强拆的现像发生!。

农民被征地,这个被字用得好,因为在征地事项当中,农民总是被动的。但是,如果严格来说,国家征收农村的土地,不管是生产性用地还是建设性用地,都是征收农村集体的,而不是征收农民个人的,只不过是这些土地在农民手中使用,农民又靠这些土地生活,所以征收土地者要依法对农民进行补偿,其中包括青苗补偿、建筑物补偿和安置补偿。

那么,农民遇到被征地,可以拒绝吗?严格地讲,农村的土地,包括耕地非耕地甚至农民使用的宅基地,所有权都是村集体的,遇有国家征地,农民个人无权拒绝被征地,只能配合国家征地行为。虽然按照土地法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但国家征用土地,不在此限制之内。

根据土地法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也就是说,如果国家征用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了征地公告,那么,在公告规定的范围之内,不管是农村集体还是农民个人,都只能按照公告要求去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根据规定,征用土地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所以,如果是正常的国家征用土地,农民无权拒绝,只能按照规定获取补偿和安置。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征地农民都无权拒绝,如果征地行为不严谨,没有依法法律程序批准,或者没有依法进行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未公告之前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即拒绝被征用。

而国家等征地,必定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和安置,并且征用实施前要将补偿方案和安置办法进行公告,如果未进行公告,农村集体和农村村民都有权要求进行公告,未见到公告前,可以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并且,如果征地行为不规范,属于有关部门或者开法商违规征地,或者补偿方案不合政策要求,或者不能及时一次必妻放,农民都可以拒绝被征用。按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所以,不能全额支付的,农民有权拒绝被拆迁。

很多地方甚至盼望着拆迁,希望通过拆迁,让自己的财富瞬间增长,通过拆迁,让自己少奋斗艰苦的几十年,通过拆迁,让自己快一步过上有钱人的生活。

但是,这一切都只是憧憬,都是那些没有经过拆迁的人的美好想象而已,隐藏在拆迁背后的痛与泪,只有那些被拆迁又得不到合理补偿的百姓才能切身体会。


理论上,只要你不同意,任何人不得违法拆房。

拆迁之前,拆迁方会公示拆迁补偿方案,可先对方案进行确认,若不同意拆迁补偿方案,可拒绝在同意书上签字,并向拆迁方提出合理补偿要求。拆迁方只有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拆迁,因而可先与拆迁方私下协调解决,若经协调后仍分歧过大,则可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

现实情况是,如果不同意拆迁,大多数的结局是“被拆迁”;差别是被合法拆迁还是“违法拆迁”

被合法拆迁

一般情况下,如果征收方在拆迁过程中文件齐全,没有违法行为,那么即使拆迁户不同意拆迁,只要补偿标准合理,征收方就可以在法定时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允许后不管我们是否同意,房子还是会被拆。俗称司法强拆,这在法律层面是合情合理的,你挑不出一点毛病的手段。

违法拆迁

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把房子拆除再说。遇上这些情况,拆迁户千万不要慌;面对强制拆迁,要明白的是,用过度的手段来解决问题是不可取的,用暴力来解决问题也是不明智的,被拆迁人可以使用适当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1.紧急情况及时报警

2.行政信息公开文件

3.保存好证据材料

比如强拆现场、强占土地的照片、录音、录像、拨打110不出警的通话记录,想要争取更多的补偿就需要有利的证据支撑。

农民可以不同意不合法的征地依照《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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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来,我国的强拆问题并没有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条例》)的颁布实施而得到有效遏制。强拆、黑拆、偷拆、血拆、“以拆违促拆迁”各种拆迁手段屡见不鲜,虽然《征收条例》明确规定征收只能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并以类型列举的方式加兜底条款限定公共利益,但对于如何认定公共利益问题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导致为地方政府留下了巨大的操作空间。

既然有余地,我们就能看到:许多地方政府以“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为由,任意按照“旧城区改建”的名义作出征收决定;地方上进行的商业性拆迁,也一脸无辜,声称是为了群众的利益、为了地方经济发展而进行,此等公共利益伪装频频出现在各地实践中。

(一)谁有权强拆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的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这就是所谓的“行政强拆”,就是行政机关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力。但是这个权力终于在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终结,并在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确认行政强拆结束,司法强拆才是目前唯一合法的强拆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也是这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最大的亮点所在。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由此终结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并行的历史。

(二)何种情况会引起司法强拆

作为被拆迁企业可能引起法院强制拆迁或者腾退的风险主要有这样几种情况:

第一,拆迁方按照拆迁条例的规定申请裁决,裁决经复议诉讼后,维持了原裁决。

第二,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出租方起诉被拆迁企业要求终止合同,腾退房屋。

第三,由于被拆迁企业所建设房屋没有经过相关职能行政机关的批准。拆迁期间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要求限期腾退拆除的。

第四,对于已经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所有权的被拆迁企业,拆迁方往往会关注你企业的性质或营业范围以及是否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等情况,要求撤销上述法律权利证书,完成强制要求腾退土地的意图。

在实践中拆迁方或者土地房屋的权利人无非就是这样几种方法,来完成利用司法途径强制被拆迁企业离开的方法。针对拆迁方用的方法不同,我们所采取的措施也应该有所区别,做到有的放矢。

(三)对于强拆通知,我们能做什么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那么,对于强制拆除的执法通知,我们能做什么呢?

首先,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具体的行政行为我们有复议和诉讼的权利,面对强制拆除的执法通知,我们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去质疑违章建筑认定、违章建筑拆除执法所存在的违法之处。复议和诉讼的程序走完,短则半年,长则一到两年,在此复议和诉讼期间,根据上述《行政强制法》四十四条的规定,执法机关是不能强制执行的。在拆迁的过程中,拆除违章往往是心理战,当你一旦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法律途径去质疑拆除违章的合法性的时候,拆除违章往往不了了之,因为拆迁方心里很清楚,因为拆迁而去拆违章这一目的本来就是非法的。

此外,《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在拆迁的过程中,对于大量的违法拆迁行为,我们要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偷拆及应对

本团队律师代理了某公司拆迁案,该公司在和拆迁方的谈判进入白热化阶段时,遭到了偷拆。拆迁方在这个时候偷拆,一方面是因为想在谈判中占据上风,让我们的被拆迁企业产生恐惧;另一方面又想尽快结束谈判。

在2013年伊始的一个清晨,整座城市还没有睡醒,拆迁方已经开始行动了。拆迁方大量工人和车辆开进了厂区,随行的还是大型的混凝土搅拌机。拆迁方破坏了部分设备的同时,用混凝土将生产、生活用水的水井死死的堵上了,其行为是何等的无耻和无畏!因为我方被拆迁公司留存有完整的视频,在得知其行为后立刻报警,警方赶到后立案侦查。迫于我方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警察找对方提取了笔录,对方只有承认事实,并在拆迁中积极约谈我们,使我方的拆迁谈判地位得到了提高。

在这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律师和企业反复讲到取证和证据的保存的重要性,因为只有及时做好取证和证据的保存,我们才能在遇到偷拆时不至于慌了手脚,不至于在厂房、设备被毁损后不能证明我们被偷拆了,不能证明我们被偷拆后的损失;才能在向警方报警时,有让警方不得不立案侦查的砝码。

通过本案的办案经验,团队律师提醒各公司在拆迁中做好证据留存的准备,像本案中的公司就用监控视频完整的记录下了拆迁方的“恶行”,为我们后来的立案和谈判工作争取了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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