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时间多长法律规定_法定哺乳期是多少天?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1 21:46:07 人阅读
导读:产假计算:实际产假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特殊原因增加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

产假计算: 实际产假天数=法定基本产假天数+特殊原因增加天数。 法定基本产假天数 《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这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 提示: 产假时间按照自然天数计算。 产前假15天,系指预产期前15天的休假,距预产期2周时休产假以避免早产;产后假75天,系指生育后的75天休假。 休产假不能提前或推后。若孕妇提前生产,才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妇推迟生产,可将超出的天数按病假处理。 特殊原因产假增加天数 难产 增加产假15天 多胞胎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晚育 增加30天 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增加产假35天 晚育个别地方规定: 女方增加15-30天,男方可以有带薪护理假5-15天不等晚育: 已婚妇女满24周岁生育第一个子女为晚育

每天在工作时间内安排一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没多一个增加一小时。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拓展知识:

根据《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将其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女职工怀孕28周以上的,每天安排其工间休息1小时,并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增加女职工产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女职工怀孕不满10周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10周不满16周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怀孕16周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此次《征求意见稿》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每天的哺乳时间可以一次或者两次使用,哺乳时间不包括哺乳往返路途时间。从事有定额考核的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扣除哺乳时间相应的劳动定额。

根据法律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9条和原劳动部《问题解答》第14条规定精神,哺乳期应为12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1周岁。

哺乳假是除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以外的延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对晚婚、晚育女职工,普遍给予了延长一定产假期限的奖励,时间长短由各地视情况而定。女工怀孕和哺乳期间,单位不能安排过强劳动和禁忌劳动,不能延长劳动时间;怀孕七个月以上和哺乳女工,一般不安排夜班。

劳动法不对此作出规定。女职工哺乳,只能按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一、第二款执行,即“对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

哺乳假指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这个叫做哺乳假,其视作工作时间。哺乳期保护标准: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对于有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班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每班2次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如果婴儿满周岁后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到2个月。

这个问题分步骤看。

1.哺乳期已过,则已经不符合三期女员工的保护状态。

2.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三十天通知员工,并按照工龄年限进行补偿,符合劳动法规定3.加班,如果有相应的加班证据,且公司未对加班支付相应加班费用,并且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可申请仲裁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孕期女员工调岗已经允许的了,关于薪酬,如果公司有相应的根据岗位制定薪酬的规定,则也很正常。5.所谓按照技术等级安排工作,这个需要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岗位。6.提前三十天做出终止劳动合同不续签的通知,没有问题。根据你的表述,仍然有很多细节问题不清楚,关于维权,我认为,目前公司的立场是不会与你继续签订劳动合同了,这个事情可能难以改变。我觉得与公司进行协商解除,最大限度的获得相应的补偿反而是目前应该考虑的事情。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女员工的哺乳期是六个月,在哺乳期内除非是女员工自愿辞职,否则用工单位不得辞退该员工单位应补偿你双倍补偿金,按你工资标准X4个月;你个人承担的部分保险金应由你个人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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