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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是什么意思_债务重组是什么意思呢?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7 20:39:15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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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

债务重组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也就是说,只要修改了原定债务偿还条件的,即债务重组时确定的债务偿还条件不同于原协议的,均作为债务重组。债务重组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 )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债务转为资本;(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利息等;(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下列情形不属于债务重组:② 务人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按约定转为股权(因为没有改变约定);②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此时应按清算会计处理);③ 务人改组的(权利与义务没有发生实质性变化);④ 务人借新债偿旧债的(借新还旧时,旧的债务已经被履约)。

所谓债务重组就是对负债人的二次收割。他们打着帮助负债人的旗号,利用负债人迫切想停催收骚扰,迫切想分期的旗号,收取负债人10-20左右的服务费。

他们说可以帮你和银行谈判,其实他们能做的你也能做。

无非就是给银行上级监管单位不停打电话投诉,或者邮寄投诉。迫使银行主动找你谈判。

其实经历过他们服务的人就知道。银行工作人员最后找你谈分期时候根本不知道这些所谓的债务重组人。

他们都以为是你债务人本身在投诉银行不同意分期。

所以,不要相信这些重组,他们能做的你也能做。

有这10%服务费,留着吃点好的,留着跟银行做筹码不好吗?

债务重组的账务处理

  (一)以现金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等

  贷:银行存款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差额)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等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付债务的账面余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用于清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

  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非现金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非现金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非现金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等投资的,其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

  债务人会计处理如下图所示:

  注意:债务人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区分债务重组利得和资产转让损益。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资产(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取得资产相关税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等

  银行存款(支付相关税费)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注意:债权人进行会计处理时,取得的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若取得的存货有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则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反映,将应收债权账面价值冲销,出现借方差额作为营业外支出,贷方差额冲减资产减值损失。

  (三)债务转为资本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说明:“股本(或实收资本)”和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之和反映的是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等(公允价值)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等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

  1.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等

  贷:应付账款——债务重组(公允价值)

  预计负债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上述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

  2.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债务重组(公允价值)

  坏账准备

  营业外支出(借方差额)

  贷:应收账款

  资产减值损失(贷方差额)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在债务重组日时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五)混合重组

  债务重组以现金、非现金资产、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的规定处理。债权人应先以收到的现金、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方式的规定处理。

答:债务重组 又称债务重整,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

  

  所谓国家债务重组,泛指债务国与其债权人之间就该国现存债务支付所作的重新安排。这一概念来源于各国国内法上的公司重整。在各国国内法上,公司重整是对有生存价值的公司进行重新整治,以保全公司资产价值,使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类似地,国家债务重组的目的就是要使无力偿还债务的国家暂时解除或减少偿债负担,为其经济复兴和发展赢得时间,最终恢复支付能力,重新回到资本市场,从而确保该国乃至整个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当一国债务达到不可持续的程度时,进行债务重组,对于债务国、私人债权人、主要债权国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官方金融机构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对债务国来说,通过债务重组,可以缓解资金压力,甚至获得债务的减免,从而有助于迅速恢复支付能力,恢复经济发展以及恢复国际资本市场准入。其次,对公私债权人来说,参与债务重组,承担债务减免责任,实际上也是承担自己的投资风险,从而有助于减少道德风险,增强市场约束,而且重组后债务的偿还更有保障,对债权人最有利。再次,对于国际官方金融机构来说,债务国与债权人自主谈判减免债务,可以减少对国际救助资金的需要,并使国际救助资金得到更有效的利用。


  从理论上讲,国家债务重组符合债务国和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但在实践中,国家债务重组往往很复杂,涉及许多难题。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集体行动问题


  集体行动问题主要是指实现多数债权人统一协调行动的困难。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债券融资逐渐取代银行贷款成为新兴市场国家的主要融资形式。这在扩大这些国家的资金来源的同时,也给债务重组带来了新的问题。这是因为,债券投资者通常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其数量众多,且相对分散,有一些债券还是无记名的,因此很难确认债权人的身份。而且,债券持有人往往没有一个代表机构,很难进行统一协调。特别是,有些债券持有人从二级市场上低价购买国家债券,其主要目的在于短期获利,当他们认为债务重组不利于实现其利益最大化时,就可能不愿意参加债务重组,从而导致集体行动的困难。


  (二)少数不合作者问题


  少数债权人不合作是国家债务重组中的一大障碍。在债务国存在众多不同债权人的情况下,由于不同债权人的利益各不相同,总会有少数债权人不愿参加重组,而想通过其他方式获得更有利的清偿。这些债权人通常被称为“不合作者”(Holdouts)或“搭便车者”(Free-riders)。有些不合作者甚至还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偿还债务①。在目前的国家债务重组框架中,并不存在一种有效的制度可以约束不合作者的行为,债务国也不可能强迫这些人合作。而正是这些不合作者的存在,会使其他债权人感到不公平②,从而影响其他债权人参加重组的决策。反过来,债务国出于对大多数债权人是否会支持重组的疑虑,又可能会推迟发起重组程序,从而导致债务问题更加恶化,造成更大的经济和社会成本。


  (三)债权人间的待遇问题


  在各国国内公司破产重整制度中,一般都有明确的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这些规定使债权人确切地知道自己在债务清偿中所处的地位,而且通常这种地位具有法律上的保障,因而不必担心债务人会优先偿还其他债权人。但是,对于国家来说,没有一种统一的强制性的清偿顺序规则,也不可能有哪个法院或哪种法律可以强制它遵守这样的规则。虽然在国家债务重组实践中形成了一些不成文的做法,如对同类债券的持有人以同等对待、多边债权人优先受偿等,但是,在国内债权人和外国债权人之间、私人债权人与官方债权人之间仍可能存在不同的待遇。由于没有一种统一的清偿顺序规则,债权人出于对公平的担忧,在重组谈判开始时先要就对不同债权人集团的相对待遇进行谈判,然后才会同意重新协商重组条款。这显然会拖延重组谈判的进程,阻碍重组协议尽快达成。


  (四)提供新融资问题


  一般来说,债权人并不希望债务国在拖欠债务后还可以获得新融资,这除了担心新融资会增加债权的整体价值外,还因为对债务国实施资本市场禁入,本身就是对其违约的一种重大制裁。然而,如果债务国完全不能获得任何新融资,则其振兴经济和恢复偿还能力的希望就会更小,对债权人也会更加不利;如果债务国能够获得新融资,至少可以让它先偿还那些立即就要到期的债务,可能给它一个喘息的机会,以想办法恢复支付能力,使现有债权人的债权价值获得更大的回报。目前,向债务国提供新融资的问题却成为国家债务重组的又一大障碍。虽然债务国获得新融资以维持运转对所有债权人都有利,但单个债权人都宁愿债务国获得的新融资用来偿还自己的债务,而不是增加债权的整体价值;尽管新融资只能是为了所有债权人的利益而使用,但每个债权人都宁愿是他人而不是自己来提供这笔新资金。这不仅仅是由于对债务人支付能力丧失信心,还因为目前国家债务重组框架中没有关于新融资具有相对优先权的明确规定③。


  (五)重组程序的透明度问题


  目前,国际上尚不存在解决国家债务争端的正式机制,实践中的国家贷款债务重组主要是通过巴黎俱乐部和伦敦俱乐部进行的。这两个俱乐部都是债权人的非正式联盟,都是通过自愿协商方式解决有关国家债务的争议。巴黎俱乐部是主权国家间就官方双边贷款进行协商的一个论坛,伦敦俱乐部则是商业银行贷款辛迪加与债务国之间进行协商的一个论坛。这两种程序都依赖协商谈判,并完全集中于贷款债务的重组,达成谈判则“双赢”,否则可能“双输”。虽然这种协商方式尚能解决有关问题④,但由于俱乐部的非正式性,且缺乏正式而明确的程序规则,谈判时间往往比较长,谈判结果也很不确定。此外,随着债券融资方式日益流行,债务国很难通过集体对话的方式与众多分散的债券持有人进行重组谈判。目前,许多新兴市场国家通过债券互换进行债券重组。这些国家往往不经与债券持有人事先磋商,便单方面提出“要么接受,要么走开”的债券互换的要约,让债券持有人决定是否参与。债券持有人由于缺乏必要的信息,往往很难做出明智的决策⑤。因此,缺乏一种确定、透明、合作的国家债务重组程序,是目前国家债务重组中的又一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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