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功能签无期限合同吗_劳务派遣工工作年满10年可以与用工单位签订无期限合同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21:23:19 人阅读
导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如果用工单位不同意,派遣工是不能要求用工单位签订无期限合同的。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如果用工单位不同意,派遣工是不能要求用工单位签订无期限合同的。

劳务派遣,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即派遣劳工与用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即使工作满十年,也不适用《劳动法》第20条第2款“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不同于用工单位,在劳动派遣的三方关系中,派遣机构相当于用人单位,要派机构属于用工单位。

劳务派遣工在公司工作十多年究竟是可以跟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呢?还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

依据我们劳动合同法规定,主要满足两种情形就可以跟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一,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以上。劳动者已经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间断达到十年或十年以上,只要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同意时,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个并没有提及劳务派遣工。实际上与劳务派遣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劳务派遣公司,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讲跟劳务派遣公司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多数用人单位中途会更换劳务派遣公司,因此,会造成虽然在用人单位工作十年,但是仍然不能跟任何一家派遣公司或者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况。

其实,大家在转换劳务派遣公司的时候,原先的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很多人由于没有转换用人单位,不想惹恼单位忍气吞声或者忽视了。这种情况下大家就吃亏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在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应发工资。

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第二种情况,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在这里面有一个条件就是劳动者要求,这一点比较模糊。提出证据来也非常难,通常也是模棱两可的事。如果是连续三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用人单位想解除时也能以合同到期为由的。

实际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那么神圣,或者是大家认为的铁饭碗。

一般来讲,用人单位和职工只要协商一致,就可以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用人单位的唯一优势就是用人单位可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其实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有14类情形,并不是说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就是铁饭碗的。


所以说,只要我们表现优秀,可以跟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不愿意,只能跟劳务派遣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了。但是仍然要继续勤勤恳恳工作,无固定期限合同,也不能保证我们不失业。

劳动者在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掌握好一些必须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万一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权益。

题主能够坚持工作这么长时间值得肯定。但是劳务工与正式工两者存在很大的差异,在合同签订和权责关系上也有很大的不同。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还不一定。这取决于你所在单位的态度和你当前具备的条件。

先来说一下劳务工,以及劳务工与无固定劳动期限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界定。

所谓劳务工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劳务工,又称外来工,是指没有当地常住户口,经劳动中介或者劳务公司派遣到单位的劳动者。顾名思义,劳务工是与劳务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又是劳务派遣的职工,与所在企业不存在直接劳动关系,构不成劳动上的法律权责。

1.劳务工在职期间提供劳务,在所在单位工作时间的长短与合同存续没有直接关系。

一方面,劳务工的合同方是劳务公司,而不是用人单位,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契约关系。这就导致双方没有法定的条款约束,也缺少劳动关系存续的基础法律依据。

另一方面,劳务工要想摆脱劳务关系,与单位形成正式劳动关系,就要与劳务公司协商或者在与劳务公司解约后单独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从题目上看,题主已经成为正式工,并且做了6年,这是由劳务关系转向了劳动关系。

2.劳务存续时间能否算入劳动合同时间,或者说劳务关系能否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在法律规定上是不明确的。

A.《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B.我国2014年3月起施行的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对于派遣员工是否有权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仅在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与2008年《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内容是一致的。

3.关于劳务关系能否计入劳动合同时间或者说劳务关系能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存在争议

观点一:劳务派遣被列入《劳动合同法》特别规定项下,有关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属于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尤其是考虑到劳务派遣作为灵活用工方式被规定的立法初衷,不应强制派遣单位与符合条件的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观点二:劳务派遣的专章规定不应凌驾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之上,即派遣员工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就有权要求与派遣单位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不得拒绝。

这两点意味着什么?如果按照观点一来看,题主即使有5年的劳务工作时间,在考虑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清零;如果按照观点二来看,题主5年的劳务工作时间应当计入总体合同时间,作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效条件。

既然说到这里,我们来看一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要求。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与题主的关系考虑

A.连续工作满十年,前提是在劳动合同的约定之下。

题主劳务工5年,正式工6年,貌似达到10年的要求。但是第一个5年的工作时间不是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是派遣工,准确的来说,是与劳务公司之间合作的5年。所以,能否认定为有效劳动时间有待商榷。

B.6年的正式工作时间,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很重要

如果6年的正式工时间,题主只与单位签订了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有所欠缺;如果连续签订了两次或两次以上,则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础。

整体上来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时间是一方面,而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以及其他相关法规的约定达成才是更全面的考虑。

针对题主现状,需要讨论两个重要的方面,其一:5年劳务工时间的有效性问题,其二6年正式工的时间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关于劳务时间的实际司法认定

2015年以前,司法实践中更倾向于劳务时间不是有效的劳动合同时间,即倾向于认为派遣单位无需与派遣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部分省市的司法裁判机关以及劳动行政部门的观点也认同劳务派遣并不属于强制性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派遣单位可以不与派遣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以,实践中可以看到很多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的合同都是一签两年,两年一续。

最近司法口径逐渐在发生变化,尽管暂无明确的规定及指导意见,但在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中支持劳务时间为正式合同时间的观点开始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广州更是以会议纪要的方式明确了这样的观点,即认为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包括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等。所以派遣员工只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就应有权要求与派遣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关于劳务工与劳动单位之间的合同时间关系

其实,从上面的观点可以看出,即使司法事件支持劳务时间为合同时间,其权责主体指向的也不是所在劳动单位,而是劳务公司。

也就是说,司法上对于劳务工时间的争议,其真正的争议是介于劳动者与劳务公司之间,而非劳动者与劳动单位之间。即使5年的劳务时间计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基础,也是劳动者与劳务公司之间的无固定期限,而与用人单位没有关系。

基于此,题主的5年劳务工时间,如果是考虑与现在所在单位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订的问题的话,是无效的。

3.如果是想与现在所在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有希望都寄托在6年的正式工时间。

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很重要

6年时间,不满足连续工作十年的要求。所以,只能考虑联系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款了。假如题主没有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在不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B.假如题主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法律规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合同共六年的,续签劳动合同时,可以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或者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实践的不一致性:

按照劳动法解释,只要达到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其他违规现象的,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在不同的地区,其实际执行的要求是不一样的。

在一些地区,只要你达到条件,法律就会支持,但是在有些地方,在劳动法的规定之外,还会有当地自己的具体司法规定。比如上海的司法操作实务,2008年后,公司与员工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公司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公司同意续签劳动合同;

(2)员工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公司是有选择权的。如果公司选择不续签劳动合同,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选择续签劳动合同同时员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结合以上所有的法律解释与分析,我们可以给出这样的结论:

首先,5年劳务工时间在与当前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没有效力。

其次,6年的正式工时间,要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次数,如果连续签订固定劳动合同的次数达到要求,没有劳动法规定的违规行为,就具备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基础。

最后,要看题主所在地区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的具体司法解释,还要看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愿。如果当地司法不支持或者企业不愿意,也很难。

当然,如果你达到了劳动法要求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而单位不愿与你签合同,可以依法要求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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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劳务派遣工还是正式员工,工作已满10年的都可以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除此之外派遣员工和正式工在以下这些待遇上也应该是平等的:

一、条件满足的都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照规定,无论是劳务派遣工还是正式员工,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都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在单位已经工作满10年的员工
  2. 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且员工年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 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合同的

正式员工在达到上述条件是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非常容易的;虽然劳务派遣员工也应当享有这个权利,到往往是快满足这个条件的时候,劳务派遣公司都会打破“员工美好的梦”,因为他会在你即将达到这个条件时换另外一个派遣公司和你签合同,但不影响你的工作,这让很多派遣工显得无比无奈,想为自己申冤但有比较难,其实派遣公司这个行为也是有漏洞的,员工若想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可以的。

因为一个新合同的建立,必将会有一个旧合同的终止,终止时就应当给予赔偿,再实施新合同。

二、工资待遇应该实行同工同酬

派遣暂行规定也明确了,只有三性岗位才可以雇佣派遣职工,并且派遣职工的数量最多只能占员工总数量的10%,雇佣的派遣工工资待遇(包括绩效考核)应当和正式员工保持一致,也就是所谓的应当实行“同工同酬”的待遇,保障派遣工的公平性。

三、福利保障也应该平等

派遣工在社保、公积金等福利方面也应当和正式职工一样,由公司代扣代缴,按月正常申报缴纳,事实上很多派遣工会觉得自己不是正式员工,单位可以不给自己缴纳,但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

劳动法或者社保法对于正式工和派遣工都是一视同仁的,只要是签了劳动合同都应当在30日以内为员工缴纳这些该有的福利,福利好些的单位还会为职工缴纳企业年金,补充医疗等。

【总结】劳务派遣工应当改变自己的心态,不要觉得自己低人一等,正式员工享有的福利待遇派遣工都有权利享受,如果没有享受到时应当及时与单位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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