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应该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为事务管理。如果管理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进行管理本人事务,对本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管理人应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进行管理。管理应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否则就应承担民事责任。 你的问题1属于没有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在法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中造成侵权,应当赔偿损失。 除此之外管理人义务还包括通知义务和计算义务,在履行义务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赔偿。 你说的要是实际发生的情况就协商解决吧,毕竟如果不替邻居养牲口邻居的损失可能更大,从情理上讲不应该赔偿全部损失,远亲不如近邻嘛。
无因管理给管理人造成了损失的因由受益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但是认定无因管理行为是否已转化为侵权行为,关键是看管理人的注意程度和过错程度。一方面,由于无因管理行为是一种受到法律鼓励的行为,从鼓励此种行为的角度出发,对管理人在从事管理活动中应尽的注意程度的要求不应太高,在一般情况下,管理人只要按照一个善良管理人所应尽的注意义务来处理管理事务,应认为其已履行了注意义务。在管理的事务处于紧迫状态、不能延误时机的情况下,管理人只要不具有恶意或者并非毫不顾及本人的利益,即使具有一般的过失,也不应认为其已构成侵权。从你所说的情况看,你在喂养过程中如果不是明显是有毒物质,你未注意拿给牲畜吃造成损害的话,那么你在喂养过程中已经尽了应有的注意义务,且是按照被管理人的利益来进行管理行为的,所以仍然应当认定为无因管理。你并不用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被管理物品发生损害,由于这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你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仍然是无因管理,不用赔偿。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即为无因管理。 本人是否收益,并非判断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因此,只要管理人有为了避免造成损失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而由此受到损失,依法有权要求本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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