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一)、行为人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关键。
此处必须同时符合两点:
其一,要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即干扰和破坏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秩序;
其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必须是以聚众的方式实施的,即纠集三人以上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扰乱。至于扰乱过程中是否使用暴力,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必须是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实践中一般可从扰乱时间的长短、聚众人数多少、扰乱的对象的性质和侵害后果是否严重,影响是否恶劣等方面综合认定。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二者须同时具备,缺少任何一方面,都不构成本罪。
1、我国法律目前对骚扰罪并无明文规定,因此准确的说并无任何行为会构成骚扰罪。
2、目前我国对于骚扰情形的判定和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范畴,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者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式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对于证人及其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的,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七条[寻衅滋事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产、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1日,微博有网民发布消息称:“4点后,239公交车辽Axxxxx,目测170左右偏黑戴黑色眼镜胖子,他下车后对我进行漫骂,之后车开走,世间险恶,这里是东北还敢这么做。朋友看到我发的微博对我说,这种事不能不管,我敢,但别人呢?”据该网民描述,当天外面下着雨,公交车拥挤。在她刷微博的时候,感觉身后有东西在挤她,同时耳边传来一名男子沉重的喘息声。因感觉身后男子正用下体摩擦,她立即打开手机拍照模式,并反转镜头,拍下了这名男子低头的样子。而后,该网民自称“瞬间女汉子附体”,在公车停车时,照男子后腰踹去,直接将其踹下车…… 此事经报道后,引发了网民的广泛关注与讨论,并通过网络寻找该男子。沈阳公安也立即介入调查。昨日,沈阳公安局官方微博通报称该男子已被查获。据介绍,7月21日下午,沈阳市239路公交车上发生一起一女孩被一男子骚扰案件。沈阳警方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于7月27日中午将涉嫌骚扰他人的王某某(男,37岁,沈阳市铁西区人)查获。公安机关正依法对其进行审查。
是否构成刑事犯罪要视具体情形分析。上述所言,行为已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报警要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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