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子女有继承权吗_婚姻被判无效,如何分割财产?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4 20:00:16 人阅读
导读:【律师观点】:这个要分以下二种情况来看第一:女孩生父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在我国继承一般分2种,一种是法定继承还有一种是遗嘱继承。如果本案中,女孩的生父死亡后没有立...

【律师观点】:这个要分以下二种情况来看

第一:女孩生父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在我国继承一般分2种,一种是法定继承还有一种是遗嘱继承。如果本案中,女孩的生父死亡后没有立下遗嘱,那他的子女都是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的女孩绝对有权利来继承他生父的遗产。请记住我国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妻子父母和子女。

第二:女孩父亲有遗嘱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一般会按照遗嘱的内容来分配其死亡后的遗产。如果前夫没有给自己的女儿在遗嘱中留下相应的财产,那女孩就没法分得遗产。

第三;这也是大家比较容易忽略的地方,如果前夫的死亡时间早于女方的公公和婆婆,那这里面就会产生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女孩爷爷奶奶死亡后本来应该由其父亲继承的财产,由该女孩来代替她的父亲来继承。

1.过世子女的配偶只有继承配偶财产的权利,2.过世子女的配偶没有继承对方家长财产的权利。3.过世子女的配偶,对过世子女的家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列为过世子女家长的第一序列法定继承人。4.被继承权人有遗嘱和法律认定的特殊情况除外。5.如果过世的子女生养有儿女,《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包括收养的子女)》,孙子孙女,外孙子外孙女,有代位继承的权利,没有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就没有继承权。

谢谢邀请;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是属于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婚姻,无效婚姻包括;重婚,实际年龄不到法定结婚年龄,患有不适合结婚的病症,以及近亲属结婚等。这在法律上都属于无效婚姻的范畴。

它与未领结婚证同居的法定区别在于,未婚同居共同生活在一起,没有共同财产,对于财产分割,双方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无效婚姻在组成家庭上有共同的财产,要是分割财产不均衡的话,法院依法会做出一个公正的裁决。

无效婚姻财产分割,一,主要通过自行协商解决,对各自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对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各占50%的权益。

二,对财产分割有争议,相持不下,可以上诉到管辖地的人民法院,法院依法会受理财产分割的问题。

夫妻没离婚,其中一个去世,孩子又不是在世的那个亲生的,孩子有权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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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没离婚,其中一个去世,孩子又不是在世的那位亲生的,孩子有无夫妻共同财产继承权?

我们姑且认定去世的是丈夫,也就是孩子的亲生父亲,但是健在的母亲不是亲生母亲。那么,这个母亲就是孩子的继母,也就是民间说的后妈。这样,亲属关系就理清楚了。那么。非亲生的孩子有和继母共同继承继母与亲生父亲的共同财产吗?

首先应该说明的是,这个问题是有毛病的。所谓的继承,就是死者遗留在世上的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和知识产权,活着的人的财产不叫遗产。也就无所谓继承的问题发生。

现在好了,能够继承的部分,就是死者的个人的合法财产权和知识产权了。那么到底这个孩子能不能和自己的继母共同继承自己父亲(继母的生前的丈夫)的遗产的呢?答案肯定是显而易见的,能。

这个要从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条文来找依据了。主要的依据就是婚姻法,继承法和物权法等。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从婚姻法的法律精神来看,对非婚生子女和养子女之间适用的保护性法律规定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作为非亲生子女,父母和子女之间是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的。咱们在看看继承法的规定。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继承法规定的法律精神同样支持和保护非亲生子女的合法利益。继承法说的子女和父母,包括养子女继子女和养父母继父母等关系。

而且,继承的顺序同样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但是,在分配死者遗产上面,规定的份额应该不同。

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所谓的遗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除了另有约定之外,要先把配偶的另一半财产分离出来之后,剩下的一般才算是死者的遗产部分。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

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同时,继承法有规定,遗产不能分割的,要折价,共有或者补偿的方式进行分配,不能损害遗产的效用。

结合本案,对死者遗产的分割原则是,如果死者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先把属于继母的一般分离出来,然后在与继子女平均分配遗产,如果死者的父母还在的,就另行约定分配方案。可以是按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人数平均分配,也可以按照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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