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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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监狱法》是这样规定的: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第七十三条 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可见,根据死亡的原因和性质确定,如果是因病死亡,监狱适当给予安葬费用。因劳动原因等非正常死亡的可获得赔偿。
法律应该有规定吧。在瘟疫面前,自由公民和服刑人员应该同等待遇。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实践中应当区分情况处理:1、 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是因工死亡的,罪犯依照司法部《罪犯工伤补偿办法(试行)》予以补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照国家关于职工保险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偿;如果是自杀或因自伤自残或因病拒绝治疗导致死亡的,属抗拒改造行为,监狱、看守所不予赔(补)偿;如果是被其他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致死等非正常死亡的,监狱、看守所不予赔(补)偿;如果是因监狱、看守所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致使罪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五十五条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
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七十三条罪犯在劳动中致伤、致残或者死亡的,由监狱参照国家劳动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这种情况要看是否属于正常死亡,所谓正常死亡是指即使不在监狱而在别处也同样会发生的死亡,在这种情况下则监狱应当不负责任,或者仅有很小的责任。另一方面,如果犯罪人的死亡与监狱的管理有关系,则监狱必须负责任,且要承担全部责任。犯罪人的家属应当要求进行尸体检验,以便确定死因,然后才能决定应该采取什么行动。如果经过鉴定,监狱的管理是造成死亡的原因,就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相关责任人。
这个问题我回答一下。
在服刑期间的犯人如果出现重大疾病,狱管科的同志会上报监狱管理局,对于符合保外就医的犯人,通知家属接走犯人。在保外就医期间,由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监视居住。
如果犯人没有家属,或者家属不愿意办理保外就医,狱方会把犯人转入老弱病残区。这个区域是比较凄凉的,对于患有绝症的犯人,只提供基本人道主义关怀和医疗措施。比如患癌症的犯人,化疗和放疗就不要想了。治疗是需要花钱的,财政支付不起。如果犯人疼得厉害,可以用杜冷丁。
临终关怀,在社会上充满正能量,可是在监狱是很冷淡的。狱方把犯人的情况上报给监狱管理局,批件下来后把犯人转入老弱病残区。接下来,患有重大疾病的犯人只能默默等死。狱医每隔八个小时来查房一次,如果发现犯人处于弥留期,就要转入留观室,填表格后上报监狱管理局。
犯人走后,狱方会通知家属认领尸体。如果无人认领,则送当地火化场。火化费用由狱方相关经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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