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实行什么方针_为什么对未成年人违法作出从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20 05:13:45 人阅读
导读:犯罪案底需要永久保存,不能消除,未成年人犯罪也属于有案底的人,但是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被判处的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会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刑法修正案(八...

犯罪案底需要永久保存,不能消除,未成年人犯罪也属于有案底的人,但是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且被判处的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机关会对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规定了“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免除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义务”的内容。因此,对入伍没有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扩展资料:

未成年犯罪的特别原则

一、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处罚的情节。至于是从轻还是减轻以及从轻的幅度,则根据具体案件确定。

二、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三、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1、规范娱乐场所,清理整顿社会环境。2、农村保障体系急待建立。3、家庭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石。4、加强和改进学校教育。仅供参考!!

这是个有意义的问题。

我退休前,经常在办案中遇到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退休后,参加了关心下一代工作活动,也经常与未成年人打交道。

许多人肯定会不假思索的说,保护被伤害的未成年人啊。这话没错,但是还不够、不准确。应该说既保护未成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有过错者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有人会对我的回答不满意,认为是耍文字游戏,或者说是主次不分、是非不明。

我说的话是有法律依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这部法律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这里就说说司法保护。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司法活动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司法机关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出了许多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更有具有实际操作的规定。

在第五十四条中特别规定: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什么法律特别关注这个问题?

因为,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尤其是在目前少子化家庭占多数的情况下,一个孩子犯罪,会牵涉到几个家庭。未成年人犯罪,不仅仅是伤害了受害者,也伤害了自己,伤害了双方家庭,更伤害了社会。

从某个角度来说,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界更要注意保护未成年犯罪后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这些年来,国家、社会、学校、司法机关在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中,已经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还不够,还要引起广大民众的广泛关注,需要全社会的力量,才能使下一代更加健康的成长,才能使我们的明天更有希望。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挽救,感化的方针,坚持教育为全,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主要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坚持把教育放在首位,惩罚只是辅助手段。即使必须依法给予适当惩罚时,也是主要为了教育。对于未成年人之所以要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这是因为:一,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党和人民对未成年人寄予厚望。毛主席曾说过,世界是我们的,也是我们的,但归根结底是你的,你们青年人,好象早晨八九点钟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需要后继有人,党和国家不仅要培养大量的优秀人材,而且还专们制定巜未成年人保护法》,挽救那些失足青少年,这些都是为了国家后继有人的需要。

二,末成年在心理和生理上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特点。他们正处在青春发育期,许多方面都尚为成熟,缺乏辩别是非能力和自制能力,容易受外界影响,可塑性较大。促使末成年走上犯罪道路的因素往往比较复杂,如果教育适当,也能挽救过来。所以,要适应未成人心身发展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政策。

三,多年的司法实钱经验表明,只有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才能更好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使更多的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过来,而主要依靠惩罚和打击的办法,不能收到良好效果,甚至常常会起相反作用。因为未成年人泄世不深,不晓利害,不计后果。

对末成年犯罪,根据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犯罪从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各个环节都作出了明文规定。除应实行上述方针和原则外,还应实行保密和分别看管原则。

保密原则要求。

在审判阶段,办案机关及新闻出版单位不得披露涉案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影像及可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审判阶段,对于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分别看管的原则

分别看管的原则要求,公检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拘留,逮捕措施时,必须将被拘留,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拘留,逮捕的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别羁押,严格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的规定。同时,应当充分保障被羁押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其近亲属通信,会见的权利,对患病的应及时给予治疗,并通知其家长或监护人。

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实施犯罪行为人如果不满14岁,或者虽然己满14岁但不满I6岁,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又不属于杀人,放火,重伤,抢劫,惯窃或者其它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时,即使肯定有犯罪事实并需耍追究刑事责任,也不能立案。对于因不满16岁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强管教,必要时,也可以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保护,具体体现在《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其中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

对触犯刑律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刑罚,以教育为主;对触犯刑律的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减轻或免除处罚,以教育为主;对触犯刑律的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判罚。

第四十四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进行法制教育。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遵循的方针、原则和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诉讼保障,以及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未成年学生学籍的规定。

我国一贯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总是着眼于教育和挽救。

因此,在1979年制定刑法时,就明确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991年9月4日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行政处罚法从处罚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青少年入手,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这样规定,有利于对违法未成年人的挽救,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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