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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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强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只是不用出执行费了,但是不代表在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就不用再花钱了。
我们都知道民事诉讼一审立案,原告必须要交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如果是家庭特别困难交不起诉讼费,可以申请法院减免,原告不交诉讼费法院按撤诉处理,上诉人不交上诉费,按撤回上诉处理。因此,在诉讼过程当中,你不交诉讼费,意味着就放弃了。
到了强制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诉讼阶段称原告)到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38条的规定,执行费申请费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虽然申请执行人不用出执行费,但是如果你查封的有房产、土地等财产需要评估、拍卖,此时你可能就会要预交(垫付)评估费,因为一般法院都是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房产。
在司法实践当中,评估公司一般不找法院要钱而是直接让申请执行人垫付评估费,否则就不会给我们出具评估报告,没有评估报告,司法拍卖程序就无法启动,现实当中,评估费都是我们申请执行人垫付的,等到房屋拍卖后,从房屋变价款中优先扣除评估费给申请执行人。除了要垫付评估费,通常在执行过程中还会产生交通费等其他必要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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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51条第2款规定"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费一般是被执行人交,申请方如果自愿也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等。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举个例子:法院判决你在五个工作日内拆房子,但是你超过这个时间还没有拆,那么就会出现代履行,也就是法院找其他人来代替你履行拆房子的义务,拆掉你的房子后,代履行产生的费用由你自己承担。也就是法院请别人来拆房子,人工费什么的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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