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消防部门是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即认定相关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失是按国家相关统计办法统计,只作为国家火灾经济损失的统计,与车辆保险的损失统计不同。
至于火灾原因,由于现场无直接目击证人或证据证实直接的原因,只能采用排除法,但排除法只能针对常规情况进行分析,该案件中确实也不排除车辆内部线路发生故障或外来火源等引发火灾的可能。从你的描述、火灾蔓延痕迹可以判定另两辆车损是因A号车的发生火灾导致受损。你如针对车辆内部引发火灾的可能要进一步的确认,那需要技术鉴定,但就你前面表述及通常车辆烧后要找到相应线路相关痕迹,光凭肉眼在那么一堆线路中找寻是很难找到的,否则送检也得不到结论;况且现在很多人买好车后对车辆进行加装,线路改装,除非是刚买的车辆,且能证明未曾私自改动过,否则年限长了,是否按时对车辆进行全面检查保养等,否则找厂家也难以理赔。车辆火灾涉及的险种是专门的火灾险,保险了可以相应理赔,但未投保该险种,另两辆车的损失就是属于民事范畴了。需要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并根据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物品、道路及环境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生理精神状况、伤亡人员的伤亡原因、当事人的具体过错等基本事实所作的有关当事人事故责任的专业性结论。
根据公安部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 因此,消防部门出具的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属于火灾原因无法查清的一类。即使未过申请重新认定的期限,估计消防部门也不太可能给其他结论。你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因为你公司火灾原因还有不排除用火不慎、雷击、外来火种、静电等 原因,也不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当然也未认定为人为放火。既然为确定为放火,当然应当赔偿。事故责任由公安机关防火部门认定。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对火灾事故认定如火灾造成的损失;火灾责任认定是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具体责任的认定,即造成火灾的责任该由谁来承担,二者之间没有多大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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