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我国《物权法》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法第165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由此可知,地役权因为其具有从属性,不能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债务的担保而抵押给其他人,任何单独转让或者抵押地役权的合同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对此我们应当注意。
我国法律对转让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土地权利,也相应的禁止抵押或者限制抵押。 土地抵押是指土地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移转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土地抵押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土地抵押的标的是土地权利而不是土地本身,土地抵押的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权利。 关于地役权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的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地役权由于其特殊性,不得单独转让、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不知道你这是什么时候的考试,本人觉得有一点问题。(地役权不得单独设立抵押权)
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它是为需役地的利益而设立的权利,故从属于需役地而存在。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也就是说地役权是不得单独设立抵押,而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实现抵押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如果题中说的地役权是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则是登记生效。因为: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恶意第三人有对抗权,所以地役权不登记也具有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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