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无效重新协商补偿_拆迁补偿协议无法侓依据可以反悔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0:35:00 人阅读
导读:多时候,我们拆迁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觉得补偿少了,受骗了,后悔了,该怎么办呢?事实上,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不意味着完全无力回天。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

多时候,我们拆迁户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觉得补偿少了,受骗了,后悔了,该怎么办呢?事实上,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并不意味着完全无力回天。没有法定的可撤销和无效事由,确实不能随意反悔。但是,如果属于以下几种无效协议,后悔还来得及。1.非法定拆迁主体签订的协议,无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房屋拆迁的行政法规、规章、拆迁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的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拆迁人与其他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2、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对方所订立的拆迁协议为无效。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4、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当确认为无效的拆迁协议。2.没有批文的安置补偿协议,大多数无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协议,可变更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撤销权是指当具体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条件的情形下,合同当事人所取得的权利。但可撤销权是有期限限制的,超过了法定期限不行使,该权利消灭。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事件】

2001年5月,飞黄村委会(化名)与腾达公司(化名)签订租赁合同,腾达公司租用土地6亩,经营皮革制品,租金6000元/亩,租赁期限至2017年8月,不得转租,协议终止后自建房屋自行拆除。合同签订后,腾达公司建设了大量厂房。2011年6月,乡政府向飞黄村委会发出通知,要求尽快启动拆违拆迁工作。2011年7月,飞黄村委会向腾达公司发出通知,须腾退出租土地实施绿化建设。2012年11月,乡政府向腾达公司发出拆违通知,责令腾达公司于2012年12月前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故此,腾达公司起诉要求飞黄村委会赔偿地上建筑物损失900万元、搬迁费50万元、两份转租合同解除导致租金收入损失150万元。那么对于腾达公司在农用地上建设的违建房屋能够得到补偿吗?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一、腾达公司将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腾空后,交付飞黄村委会;二、腾达公司按照月2000元的标准向飞黄村委会支付自2011年7月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使用费;三、飞黄村委会支付腾达公司房屋损失300万元。腾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分析】

法律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本案租赁合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所签合同应属无效。租赁合同约定“协议终止后自建房屋自行拆除”,腾达公司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期限已超出租赁期限,其对所建房屋的财产利益已获得补偿,法院依据合同无效过错责任比例,建设折旧情况等因素确定了飞黄村委会赔偿腾达公司建筑物损失300万元。合同无效情况下的损害赔偿仅为固有利益损失,不包括因合同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腾达公司无权主张转租收入损失。对于腾达公司占有使用房屋土地时间已超出原合同期限,故搬迁费并非合同无效导致的损失,法院因此没有支持此项请求。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以及房屋,合同无效,你都知道了这个合同是无效的,你说一说,无效的合同还有法律效率吗?而且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以及房屋,那就是违法的,既然是违法的、无效的合同,你还想获得补偿,你想获得什么样的补偿?又有谁拿钱来给你补偿啊?

农村的宅基地是不可以买卖的,在农村都是实行的一户一宅,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本来就是违背法律的,违背法律那就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是集体的,只有是本村农业户口的农民,也只能有一套一户一宅宅基地的,你违法购买了农村宅基地,村集体有权把宅基地收回去的,而且还会追究你的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的,所以,你有多少钱,你也别去购买农村的宅基地!

至于宅基地上的房屋,你也变更不了房屋产权姓名的,如果村里要收回宅基地话,你购买的宅基地上屋可以说是你的财产,你是可以把宅基地拆除掉的,拆除掉房屋的建筑材料都是你的,你拉走就完事了,如果村里暂时不想收回宅基地的话,你是可以在这个房子暂时居住的,但是,如果宅基地发生了拆迁征用的话,拆迁征用的补偿款也不是你的,也只能是补偿给原产权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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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得到的回答一定是,问:协议是你签的吗?有人逼着你吗?当时你同意了吗?如果这三个回答得到肯定的话, 发现补偿少了又有何用?

要知道拆迁补偿的价位是不确定的,可是拆迁的协议一定是确定的。

只要你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一式三份儿的补偿协议人手一份,双方是必须遵守的。

哪怕发现你与他人的补偿价位相差甚远,但也只能是无济于事,后悔莫及,这就如同买卖东西是一样的道理。

卖出去任何东西的价位都不会一成不变的,都会有起有落,倘若是每个人卖上当了的东西都想讨回来,哪里还会有什么王法可言。

宅基地也是如此,有些人卖出去后看到房价的不断上涨,就想反悔,就想索要,我不仅要问:房屋若是落价了呢?你会主动还给对方吗?

所以,甘蔗岂能两头甜?便宜又岂能两头找?既然协议是你自己签订的,是你认可的,就无需反悔,对方也不可能会让你反悔。

对此,拆迁中还是谨慎对待,签协议时一定要把握恰当的时机,恰当的补偿价为,要三思而后行才是最为妥当的。

不懂观点,见解?欢迎与白雪姐姐共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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