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纠纷诉讼期限_劳务纠纷诉讼时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5:23:16 人阅读
导读:一、劳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理法院开庭时间由自行决定,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法律只对审限有相关的规定;二、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

一、劳务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受理法院开庭时间由自行决定,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法律只对审限有相关的规定;二、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一百七十六条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已经失效,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回答:一年。

发生劳动争议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一年。若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为终局裁决的,只有劳动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长可主张11个月,但是主张双倍工资有时效限制,从第二个月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时效期限为1年。超过诉讼时效,则法院不会支持。

2、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支付一个月;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

3、没签劳动合同是双倍工资问题。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4、有工资单(工资转账凭证)、工作牌、考勤表等都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调动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如果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工作岗位。

5、购买社保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但社保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畴,可以向社保局进行投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的规定就是督促当事人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体现效率。同时有助于收集相关证据,节约司法成本等等。仲裁庭处理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诉讼审理期限。一般是六个月。期限的规定一般体现效率性,防止拖沓。 仲裁因为事先有约定,事实清楚,处理的时限可以不必过长,而诉讼相对复杂,需要一个较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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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提出的劳动争议纠纷时效问题,因为劳动争议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才有可能进入诉讼程序。因此,首先我们要搞清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之后才是诉讼时效的问题。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是一般的规则。但是,要彻底搞清楚仲裁时效问题,还需要掌握以下几点:

1.仲裁时效期间起算时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看似简单的一名话,但理解和适用起来,争议颇多。“当事人知道”还好理解,比如你今天辞职,那么就应该从今天起算。“当事人应当知道”就不好理解了,什么是应当知道?应该举哪些证据证明“应当知道”?这些都是问题。因此,作为劳动者一方,绝大时候是劳动仲裁的启动者,我们建议及时提起劳动仲裁,毕竟一年的期间还是比较长了,不要拖出时效问题。

2.仲裁时效的中断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这是关于中断的规则。比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向用人单位发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这就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又比如:劳动者到劳动监察部门、信访部门投诉、信访,就是“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还比如:用人单位书面承诺在一个时间点支付拖欠的工资,就是“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出现这些情形,仲裁时效会中断,其它法律后果是“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仲裁时效的中止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这是关于中止的规则。比如说,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在2019年2月10日,你本打算2020年过完年申请仲裁,但是遇到了“新冠疫情”,你又身处疫区被隔别,错过了2020年2月9日的最后期限,那么,你是可以以仲裁时效中止为理由,要求不计算疫情期间的时间的。

4.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这名话的意思是说,在劳动关系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这个争议的仲裁时效起算点直接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开始计算。

以上是仲裁时效的问题。仲裁结束以后,仲裁庭会出具一份《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对该裁决书不服的,可以依照该裁决书上记载的时间向法院起诉或申请法院撤销裁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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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没有规定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4、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非受案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继承法》第八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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