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_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包括哪些?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02:59:41 人阅读
导读:民族自治与自治机关是不同概念。前者是国家对该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政策,主要是保护政策和发展政策。后者是行为机关。要按照国家和地方自治机关制定的各项办理民族自治地...

民族自治与自治机关是不同概念。前者是国家对该地区实行的一种特殊的政策,主要是保护政策和发展政策。后者是行为机关。要按照国家和地方自治机关制定的各项办理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级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自治权。其主要内容如下: (1)行使立法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对于那些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结合当地的实际,上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的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4)培养干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从当地民族中大量培养各级干部、各种科学技术、经营管理等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并且要注意在少数民族妇女中培养各级干部和各种专业技术人才。 (5)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合理地调整生产关系,改革经济管理体制;确定本地方内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等。 (7)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可以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开辟对外贸易口岸;与外国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经国务院批准,开展边境贸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中,在有些方面享受国家的优待。 (8)管理财政的权利。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国家在财政上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照顾性安排,过去曾经规定:财政收入多于支出的,定额上缴,上缴数额可以一定几年不变,增收部分自主安排;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级财政机关补助;在财政预算支出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地区;在执行财政预算过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结余资金等,现在虽已有变化,但仍体现优惠性;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9)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扫除文盲,举办各类学校,决定本地方的教育规划、学校的设置、学制、办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可以为少数民族牧区和经济困难、居住分散的少数民族山区,设立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公办民族小学和民族中学。同时,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应该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艺术,积极推进本地方的科学、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其他地方,包括国外,开展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卫生、体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协作。 (资料来源:国家民委网站)

民族自治机关:

1、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相应的各级人民政府都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2、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3、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4、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5、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扩展资料: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相应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并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特殊权限是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享有同其他地方的政权机关同样的职权;另一方面,它们又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自治机关,除了行使同其他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一样的职责外,还依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享有一些特殊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的特殊权限是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综合性法规,内容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1985年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的《延边朝鲜自治州自治条例》,它是我国第一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赋予的自治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制定,并依法报有关国家机关批准和备案的专门调整某一方面民族关系的单行法规。单行条例内容比较单一,涉及的范围比较窄。此外,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赋予的自治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特点,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目前,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或者补充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具有鲜明民族特点和选举法变通规定,刑事诉讼法变通规定,婚姻法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继承法变通或者补充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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