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_民事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2:58:55 人阅读
导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庭审时审判人员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法律规定,是指案件诉讼时效届满,被告未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法官不能告知当事人诉讼时效规定,也不能以诉讼时效届满驳回起诉。

由于当事人法律知识不足或者缺席审判等原因,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确实届满,被告未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要求法庭驳回起诉 。哈尔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进行理财投资,该投资实际上是非法集资活动,被告投资血本无归,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原告知道被告经济情况一直没有起诉还款。过了十几年,被告家旧房拆迁,原告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推托不还,原告起诉后被告躲着不出庭,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本息,被告得知败诉消息后咨询律师并以本案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提出上诉,法院依法驳回借款人上诉。本案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确实届满,被告完全可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一审未出庭是觉得自己确实欠钱未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出庭与否结果都是一样的。

司法实践中,原告起诉时诉讼时效确实届满,被告与法院办案人员关系密切的,办案人员可能庭外告诉被告本案诉讼时效届满,被告应诉时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审判过程显得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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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包括: 1.债权请求权。

(1)基于合同债权的请求权,如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请求权、利息请求权。

(2)基于侵权行为的请求权,主要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3)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权,主要有必要费用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4)基于不当得利的请求权。

(5)其他债权请求权,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赔偿请求权。

2.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

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基于物权所产生的请求权,主要有返还财产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所有权确认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同,物权具有永久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3.人身权请求权。

人格权和身份权的性质有所不同,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情况也不同。

应根据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分别不同情况而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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