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合理用制度_如何理解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5 11:07:11 人阅读
导读:相同点:①目的是专注于促进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②只能用别人的发表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③当工程;④必须注明的作品的作者标题名称。不同之处在于...

相同点:①目的是专注于促进公共利益,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 ②只能用别人的发表的作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他人③当工程; ④必须注明的作品的作者标题名称。

不同之处在于:①用户的法定许可是表演者,录音,报刊和广播组织,俱乐部和合理利用人的身体,但没有范围限制的生产者; ②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应当支付报酬的著作权人后,使用工作,并合理使用的情况下,没有必要支付报酬; ③在法定许可的情况下,著作权人使用,可以不使用,但没有附上合理使用的条件。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四是不支付报酬。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

著作权法所称已经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自行或者许可他人公之于众的作品。

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要探讨著作权中合理使用在当代的意义,先来了解一下何谓“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

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

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

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

四是不支付报酬。

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在使用过程中,应该注明引用来源,这也是对著作权人的尊重。在知识共享时代,如作者声明不得刊登、播放的,则不能对该作者的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部分文字信息来源百度。)

法理上,著作权一般只管「使用」行为,而不管「享用」和「接触」行为。所谓「使用」,比如复制、发行之类;享用,一般就是读书、看视频、听音乐;接触,就是买、借。该理论与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相吻合,因为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里的各项权利中,并没有任何一项能禁止他人阅读盗版书的。所以,正确的结论是——一个人无需证明任何东西,就可以在明知是盗版书的情况下合法地阅读。说的更直白一点,因为我阅读盗版书籍的行为没有侵犯该书著作权人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中的任何一项,所以没有侵权。(到这里就看不明白就不用往下读了。)但是,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 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用盗版软件是侵权行为,只是善意者(不知也不应当知道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合理使用条款是什么意思呢?合理使用的本质是让一些原本侵权的行为合法化。比如,本来我未经授权下载电子书是侵犯复制权的行为,如果符合合理使用的要件,就不侵权了。而阅读盗版书本来就不侵权,根本无需合理使用条款来合法化。=========================================至于这种放任式的规定合不合理呢,因为题主自己也说了和自己利益相关,我也不说太多不受欢迎的话了。就提一点,知识产权是国与国之间的游戏,因为如果不是发达国家强推很多发展中国家根本不会有像样的知识产权法。落后国家追赶先进国家最便捷的方式就是抄袭,抄知识、抄文化、抄制度、抄发明,古代朝鲜日本抄中国的各种文献从四书五经到汉字本身、日本抄西方搞民治维新到现在还在抄美国各种制度。而知识产权很大程度上阻碍了这种抄,所以美国知识产权学界的比较主流的观点是,知识产权制度更适合发达社会,不适合发展中社会。在美国落后的时候也是一样,曾疯狂盗版狄更斯的作品,曾在1886 年拒绝在伯尔尼公约上签字, 直到1989年美国已经发达才加入。所以,我国现在作为发展中国家,为了方便抄他国的东西,规定的松一点也是正常的。毕竟规定的严一方面可能剥夺国民获得西方先进文化的机会,一方面容易造成贸易逆差(其实我隐隐觉得贸易逆差才是关键)。

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中的一项重要的制度,是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以一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一般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其作品的,就构成侵权,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对一些对著作权危害不大的行为,著作权法不视为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在理论上被称为“合理使用”。

按相关法律规定,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的具体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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