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被害人的程序_刑诉法询问被害人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4 14:59:01 人阅读
导读:应当有。《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该款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应当有。《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该款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得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询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二)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询问不满十八岁得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询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

有。对于自诉案件来件,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自诉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否则即使人民法院立案了,也会驳回起诉。被害人陈述作为法定证据种类,是证明被告人有罪的重要证据之一。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询问被害人,给被害人做笔。因为被害人往往是对案件事实最了解的人,询问被害人也可以让人民法院全面了解案情,判断是否存在犯罪行为。因此,被害人要配合人民法院的询问工作,以便尽快查明案件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三条: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二)缺乏罪证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询问未成年女性受害人,需要有女工作人员在场,但不一定是女工作人员询问。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款规定,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第五款规定,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一十三条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式,耐心细致地听取其供述或者辩解,认真审核、查证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和线索,并针对其思想顾虑、恐惧心理、抵触情绪进行疏导和教育。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第三百一十五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本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应遵守的规定有:询问证人的程序:1、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2、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六机关实施规定》第17条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3、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4、为了保证证人如实提供证据,询问证人时,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5、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6、询问证人,一般应先让证人就他所知道的情况作连续的详细叙述,并问明所叙述的事实的来源,然后根据其叙述结合案件中应当判明的事实和有关情节,向证人提出问题,让证人回答。7、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者向他宣读。询问被害人的程序:1、公安机关询问被害人,可以到被害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进行,也可以通知被害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2、在询问被害人时应当出示询问人员的工作证件,并在笔录中予以记录。3、告知被询问人作证的相关权利和义务。4、被询问人系未成年人的,可以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者教师到场。5、如被询问为聋哑人的,应当聘请或指定通晓手语的人参加,并在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6、如被询问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笔录中注明翻译人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7、询问结束后,由被询问人核对、修正笔录内容,并签署意见“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已向我宣读过),与我所说的相符”。被询问人、询问人及其他询问参加人分别签名或捺指印。拒绝签名和捺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不好意思前几天回家过年了,没上网。

你说的这个问题不太好回答,你要是问的询问程序的问题在上一次我已经回答的挺清楚了,你要是问的是询问内容的话针对不同的案件有不同询问内容。具体也没法细说,不行的话你可以到书店卖本关于公安机关公文、应用文写作的书看看,那里面写的挺具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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