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行为及其赔偿_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者支付的赔偿?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3 21:38:29 人阅读
导读:我国《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

我国《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双方自愿保持非法同居的不正当关系,虽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反对并且惩罚的过错行为,但是所谓“小三”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2、如果问题所描述的“小三”,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配偶,且己方明知对方的“军嫂”身份,仍然与其结婚或同居,将会被按照刑法258条追究破坏军婚的刑事责任。量刑原则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3、如果己方合法配偶,发现并且搜集到己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有效证据,且对方提出离婚,对方亦为合法婚姻关系之中的无过错方,对方有权依据婚姻法46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己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损害赔偿的方式和原则,如果双方有共同财产,无过错方可以主张其获得全部共同财产或绝大多数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按照婚姻法19条的规定,约定婚内所取得的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为体现对于己方过错行为的惩罚,会以己方的个人财产承担对方的损害赔偿。如果己方的过错行为较为严重,较为恶劣,例如生育了非婚生子女,或与多名异性,长期的、稳定的保持不正当关系,对方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

5、如果“小三”,对将双方的不正当关系公之于众或告知己方的合法配偶为要挟,要求所谓的“分手费”,“小三”涉嫌敲诈勒索,按照敲诈勒索罪的司法解释,超过2000至5000以上,即构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条、4条、19条、32条、46条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59条、274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条、28条、29条、30条司法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条、2条、3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侵权赔偿标准如下:

被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济责任和民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济责任、民事责任的意义在于保护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及受到实际损害时得以补偿。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行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要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来实现。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使被破坏的市场竞争秩序得以恢复。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等形式。此外,还规定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行政处分。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最为严厉的法律制裁,适用于那些对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经济秩序损害严重、情节恶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刑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只是作了原则规定,确定具体的刑事责任要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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