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变更承租人_公租房变更承租人?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2 06:43:54 人阅读
导读:武汉多福路公租房可以交易变更登记更换租房证,房管所墙上都写着流程。特别提示是公租房必须本地户口才享受房改政策!切记。如果想详细了解可以用58搜一下武汉多福路公房...

武汉多福路公租房可以交易变更登记更换租房证,房管所墙上都写着流程。特别提示是公租房必须本地户口才享受房改政策!切记。如果想详细了解可以用58搜一下武汉多福路公房然后和卖房人聊聊啥都清楚了。我是直接在房管所问的工作人员。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3、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专家指出,只有符合上述五大条件,才能进行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另外,申请公租房变更承租人需携带以上证明材料。若申请人为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或者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过户的,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变更。公产房变更 你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领取《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带着表到原承租人档案所在部门开具,切记要加盖单位人事部门的印章,不可以是单位公章,之后在回到公证处向公证员提交包括《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亲属关系证明表》在内的一下证明材料:1、原承租人的死亡证明;2、所有健在并且具有天津市户口的有权承租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有承租权人包括:原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若上述人等有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在上述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所有健在的有权承租人必须一起去公证处,在公证员面前达成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协议书,只能由一个人承租,其他人必须放弃。

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或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的,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下列程序办理:办理条件存在以下任一情况即可申请办理变更承租人:1、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2、承租家庭因自身原因提出在申请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所需材料1 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2 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承租人死亡的家庭提供)、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办理流程1 承租家庭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明确变更原因。产权单位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收齐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后,报送到承租家庭原申请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核。2 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在15日内将同意变更意见反馈给产权单位;公示有异议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3 产权单位在接到反馈意见5日内,为家庭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租赁期限为原合同剩余期限。4 经复核,家庭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取消家庭保障资格的决定,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产权单位。

很高兴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1、公租房是属于国家福利住房,针对一些特殊人群.

2、如果您朋友不想租住了,可以退租再由政府来分配.

3、如果您朋友长期不居住或则转租他人,是会被清退的。

补充:千万别抱着侥幸心理,一但接到群众举报或者被查到,您得按市场价付给政府租金,而且3年之内是不可以在申请公租房,再提醒一下如果将来征信系统完善了,会不会被纳入征信也不好说。

本质上,承租直属公房的承租人并不必然于户口挂钩,当然,更不与户口本在谁手上挂钩。另外,我推测你说的是属于使用权公房,严格说说是变更承租人而不是过户。

如果你原本就是公租房的共同居住人,那么在你父亲逝世后你可以主动去房管局办理承租人的变更申请, 当然,这个申请是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承租合同、死亡证明的。对于承租人的变更,一般来说房管局是会进行是指审查,核定是否有继续承租公租房的资格。实际上,公租房的承租权是含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权益,与遗产继承还是有所区别,侄子申请变更承租人这一行为并无法理上的障碍,他可以这么做。但是,一方面,按照《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配租管理,是以家庭为单位配租,考虑的是家庭成员,从题主的问题可以推测侄子原本就不是公房承租人,既原本没有被认定为家庭成员,这个在申请变更承租人时会进行审查。另一方面,还是按照《 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公租房是严格要求要在其房内居住的,侄子一直不在其房内居住也是很不利于他的一点。虽然现在不了解题主自身是什么情况,不过建议题主尽快去房管局办理变更承租人的手续,这才是最好的应对措施。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条件 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 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 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 5、没有其他住房。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准备材料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配偶、子女、父母等共同签订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

案情

张女士称,父亲早年去世,老母今年76岁,是单位自管公房原始承租人。张女士和儿子小孙一家与老母均居住在此承租房内。由于张女士及小孙常年对老人进行赡养,考虑到其他子女在本市均有住房,老母有意将房屋承租人变更至小孙名下,但目前面临的问题是,张女士的其他兄妹不同意这么做。

面对这种情况,张女士该怎么处理呢?

律师观点

公共租赁住房,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公租房,它属于政策性房屋,是专门面向中低收入群体出租的保障性住房。根据产权单位的不同,公房又有国家直管的公房和单位自管公房及经营单位托管、代管的公房。由于近年来危改、城建项目的增多,老旧公房都面临着拆迁改造的问题。公房拆迁涉及到公房承租人资格及补偿的问题,对每个家庭成员利益重大,也正是这样,因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拆迁安置引起的家庭矛盾也随之增多。

张女士的其他兄妹之所以不同意将承租人变更为孙先生,是因为此房变更后,一但涉及到拆迁等问题,孙先生则会是拆迁房屋的直接权利义务人,显然这影响了其他人的利益。为此张女士咨询了公正机构,而公正机构也给予了相应的答复。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如果原始承租人还在世,则去直管单位沟通,符合相关条件直接变更即可,无需公正;第二种,如果原始承租人已经去世,办理上述公正事项则需要原始承租人所有继承人均到场方可办理。张女士面临的困难是,孙先生符合变更承租人的基本条件,单位可以进行承租人变更,但需要一套公正手续;而公正机关出公正手续需要其他继承人到场。由此一来,母亲把房子“悄悄留给”孙子的想法就很难以实现了。

有些人会觉得,房屋产权单位的做法实在是“多此一举,劳民伤财”。公房管理部门的这种做法是由于现实中存在家庭成员中的一人瞒着其他家庭成员悄悄变更自己为承租人,有的甚至伪造其他家庭成员签名,骗过公房管理部门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公房管理部门现行的做法是在核对新承租人基本条件的同时,还要求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全部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甚至要求对家庭成员达成一致的情况进行公证,否则很难经简单申请就变更承租人。这正体现了公租房无小事,尤其是在牵扯到房屋居住、拆迁等问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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