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能分割吗_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可以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18:09:22 人阅读
导读:购房时夫妻双方明确表示将房子登记在女儿的名下,这就视为双方一致同意将房产赠予孩子,并且房屋也确实登记在未成年女儿名下,房子的产权人只有女儿一人,那么房产就是孩子...

购房时夫妻双方明确表示将房子登记在女儿的名下,这就视为双方一致同意将房产赠予孩子,并且房屋也确实登记在未成年女儿名下,房子的产权人只有女儿一人,那么房产就是孩子的个人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将孩子名下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这想什么呢?房子都登记在孩子名下了,还想再要回来吗?

我国法律规定,物权转移,不动产以登记为准。所以,你们不管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房子都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了,说明这个房子是赠予给孩子了,已经完成了物权转移,权属已经属于孩子,你们夫妻还分割什么?

这提问凸显了两个问题,一是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漠视,二是对法律的无知。

题主问题的言下之意,婚后产买的房子,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登记在子女名下,也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的确,一点不错,孩子还没有能力创造财富,这房子根上属于你们夫妻的,但是,未成年人,可以接受赠予,可以通过接受赠予而取得财产,而且,对未成年人的财产,非为了未成年人的利益,监护人不得擅自处置。

就是说,这个房子,你卖不了,分不了,它是孩子的。

幸好当时登记在孩子名下,免了一场难看的财产纠纷。

希望你们不要为了房子而争夺监护权,没用的,孩子一忽儿就长大了,18岁后他就可以自行处置,他爱卖就卖,爱不让谁进来住就不让谁住。

可以登记再孩子名下,但是要考虑以下后果。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父母无权随意处置。 父母或因夫妻感情问题,或为孩子将来着想,或担心将来遗产税,登记在孩子名下的购房行为屡见不鲜。 不少父母认为,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孩子的财产也是自己的,如果父母有需要,当然可以自行处置,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除为了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那么应如何证明“为了孩子利益”呢?一般情况下,房管部门要求采取由父母双方共同到场,以声明保证的方式说明是为孩子的利益处理该房产。有些时候可能会要求由街道、居委会等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也可以采取公证的办法,证明确实是为孩子的利益处理财产。 房产登记在孩子名下多半是出于对孩子的爱,但这种爱可能会带来麻烦,例如孩子太早拥有房产会造成依赖心理,还会造成夫妻离婚时财产分割遭遇困境等等。从父母角度来说,万一孩子不孝顺,成年后不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要想收回房屋的话,是很难得到法律支持的。

案例:小朋12岁的时候,爸爸妈妈给他买了套房子,并写在了他的名下。可14岁时,爸爸妈妈离婚了,离婚协议约定小朋名下的住房分割给他的爸爸苏某所有。可是房产过户时小朋的妈妈杨某作为监护人之一拒绝签字,于是苏某将母子二人告上法庭。日前,法院驳回了苏某要求杨某协助办理产权证的诉讼请求,因为父母也无权随意处置子女的财产。 2007年,小朋的父母办理了离婚手续,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小朋随男方生活,女方不负担生活费,孩子抚养费由男方负担。双方共有住房4套,其中小朋名下的住房归男方所有。离婚后,双方需协助对方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经调查了解到,小朋名下的住房档案内的一份协议显示:由于小朋是未成年人,其母亲杨某作为小朋监护人之一在该协议书上签字。 法院认定,小朋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苏某、杨某的离婚协议中将小朋名下的住房归男方所有的处分属于侵害小朋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约定。判决驳回苏某要求杨某协助办理小朋名下住房所有权变更的诉讼请求。 分析:《民法通则》第十八条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孩子名下的房产就是孩子的财产,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不损害孩子利益的前提下,可以代为管理,但不能随意处置。例如父母不能将房屋赠送给别人,也不能以低价出卖。如果夫妻双方明确表示将房子赠予孩子,且房屋登记在未成年人名下,房子的产权人就是孩子,那么房产就是孩子的财产,父母离婚时孩子名下的房屋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父母确需处置孩子名下的房产,实践中,房产管理部门会要求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在转让合同中说明理由,并对合同进行公证,以避免自己(房管部门)在出现纠纷时成为被告。本案中,苏某、杨某的离婚协议中将小朋名下的房产归男方所有的处分属于侵害小朋利益的行为,应属无效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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