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予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_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法院能否推翻?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1 05:20:58 人阅读
导读:可以认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诉讼中是作为证据使用的,另在最高院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了这一点,只要你有证据充分证明事故责任,法院是可以不采信事故...

可以认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诉讼中是作为证据使用的,另在最高院的交通事故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更加明确了这一点,只要你有证据充分证明事故责任,法院是可以不采信事故认定书的。另在一些问题的认定上法院与交警部门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例如,肇事者送伤者去医院交警部门会存在认定逃逸的可能(交警部门一般认定逃逸的标准是:离开事故现场),但法院一般会考虑离开现场者的主管意图。

在审理交通肇事案件中,有时遇到交警的责任认定书明显有错误,但又基于当事人放弃了申请复议的权利,或者说复议的结果也与法庭调查的事实有严重冲突,在这样的情况下,交警的责任认定当然是不能采信的,但法院又没有权力认定事故责任,而交通责任认定属于交警的行政行为,非经提起行政诉讼,即便是有明显错误刑事审判庭也不能撤消,只能作出采信与否的决定。如果法院委托交警部门重新认定,又是否合适?如果不委托交警部门又应该委托哪个部门予以认定呢?请各位根据以往实践经验发表意见,谢谢!“法院又没有权力认定事故责任”,这么说是不妥的,认定事故责任正是法官的职责所在。法官不是全能的神,不可能对任何事,尤其是技术性很强鉴证工作都掌握,因此需要有赖于专家的判断。但必须明确的事,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审理结果以及结果的公正负责,即便依靠专家的判断,也不意味着排除法官依据事实和证据作出职业判断。也就是说,专家的判断最终也要由法官决定是否采信。同时,专家作出判断依据的也是法律规范和事实,专业知识等,如果法官具备同样的知识,我认为完全有权力自行判断。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根据最高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现行《道交法》已将“事故责任认定书”改为“事故认定书”) 对于当事人的过错大小以及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是法院的职责,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重点在于通过现场技术勘验以及检查、调查、鉴定等活动,弄清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和原因以及当事人有无违章或者其他主管过错等。公安局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主要起一个事实认定、事故成因分析的作用,对法院而言,这个认定书具有证据效力,而不是进行损害赔偿的当然依据。《道交法》明确规定了事故认定书不能够作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不服申请复核),但是,当事人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或者诉讼中,可以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误的,调解机关或者法院可以不采用这种证据。因此后受害人或者一些不经常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律师,对于交通管理部门所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确定的责任比例一般认为就是损害赔偿的划分比例,因此在要求交通事故赔偿的计算中,依此为依据,少算本来应该可以多得的赔偿,这应该引起大家的注意。

谢邀!

在诉讼中提交到法庭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

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其本身不是案件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基于其调查相关人员、勘察现场得出的结论,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其效力。

但是,如果当事人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是错误的,那法院可以根据其调查核实的情况来认定交通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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