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规定_抵押权的优先受偿是指什么?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6:46:42 人阅读
导读:1、抵押物被租凭时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将抵押物租赁他人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确认这种租赁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当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人仍对已租赁的...

1、抵押物被租凭时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将抵押物租赁他人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应确认这种租赁关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当抵押人破产时,抵押权人仍对已租赁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受偿的权利,但在处理抵押财产时须注意的是,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对其已租赁的抵押财产享有优先购买权。

2、抵押物被变卖时抵押权的实现:首先应查明第三人取得抵押物是善意还是恶意。

凡是抵押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抵押权人利益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应认定其行为无效,将抵押物收回,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如果第三人是善意取得,变卖行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以前的,那么依据《意见》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抵押物如由抵押人自己占有并负责保管,在抵押期间,非经债权人同意,抵押人将同一抵押物转让他人”的行为无效的规定,确定抵押人在与第三人买卖行为无效,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如果变卖行为发生在担保法实施以后,抵押人将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在未通知抵押权人或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实施转让行为,那么这一行为无效,法院应按无效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处理,返回的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如果抵押物并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抵押关系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抵押权人就因第三人买受行为而丧失抵押权,不再享有优先受偿权。

3、抵押物因抵押人原因灭失、毁损后抵押权的实现:抵押权系担保物权,具有物质上的代位性,抵押效力可以延伸到代替物上,但是对于代替物的限定,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相差很大。

关于担保法实施以前设立的抵押,《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抵押物在抵押人处灭失、毁损的应当认定抵押关系存在,并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代替抵押物。

”抵押人宣告破产时,抵押权人可以申请法庭责令抵押人以其他财产实现抵押权。

关于担保法实施以后设立的抵押,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灭失后得的赔偿金请求优先受偿权。

4、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的实现:抵押人在破产宣告时,抵押物评估价值明显小于设立抵押时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抵押权人对减少部分是否享有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笔者认为不能,因为破产还债中,涉及到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同时也涉及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受偿关系。

破产宣告时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财产(除抵押物外)属于破产范围,归全体债权人所有,应依据破产法的规定依法清偿。

如果先补足抵押物不足部分,应势必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何况抵押权只应涉及抵押物本身。

抵押权人只能从抵押物折价、变卖或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不足部分只能向法院申请债权。

抵押权是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

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担保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存在于特定财产上的物权。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抵押权设定的目的是通过处分抵押物来实现对债权的清偿。传统民法抵押权的标的物仅限于不动产,现代民法扩大了抵押权的标的物,权利、动产亦可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抵押权无须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但是必须登记才能公示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抵押权称为别除权,可以优先受偿的。

1.如果债务人没有破产,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并清偿债权。

2.如果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应申报债权,并等到债权确认后,进入变价分配阶段的时候,就抵押物优先受偿。

如果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那债权人还得等待。重整成功,这须优先清偿有抵押权的债权,重整不成,还是要转入破产清算,一样要抵押的价值优先清偿。

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权是物权。物权优于债权。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债权,“债务”的对称。是指在债的关系中权利主体具备的能够要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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