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要不要坐牢_正当防卫会被判刑吗?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10 10:58:22 人阅读
导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近日,“丽江大学生被围殴反抗获刑”的新闻在网上引起热议。2018年11月19日晚,因一些矛盾,丽江大学生程兆东被王裕...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近日,“丽江大学生被围殴反抗获刑”的新闻在网上引起热议。2018年11月19日晚,因一些矛盾,丽江大学生程兆东被王裕宽等5人在丽江某餐厅门口围殴,程兆东称自己的手、腿、面部多处受伤。围殴过程中程兆东进行反抗,用工具将5人捅伤,其中2人重伤。事发后程兆东被警方以故意伤害罪起诉,获刑3年,缓刑4年。被害人王裕宽的妻子否认围殴的事情,认为应该将程兆东严惩,而程兆东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双方都提起上诉。

属于无限防卫!!!

现行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鼓励和暴力犯罪作斗争的刑法规定~无限防卫!

违规占道,无端辱骂,动手殴打,拿出管制武器欲行暴力犯罪,是宝马男将事件一步一步在升级,白衣电动车男如果没有防卫,那么不排除宝马男会将暴力犯罪进一步升级的可能,白衣男势单力薄,心理安全感完全缺失,对方人多势众,又有极端武器,捡到对方掉落的凶器是自己唯一的一条活路,不做防卫反击的话作为旁观者我们都不敢想象,何况身处险境的白衣男子!

宝马男能从车里拿出管制刀具,会不会有枪?即使没有枪,一旦宝马男上了车,这辆宝马车将是宝马男最犀利和无法控制的武器,后果是,直接撞死白衣男,然后,内心的躁动和邪恶加上酒精刺激,路边的行人将是其入狱前的祭品!!!!

北京那位周律师,就本案在防卫过当和故意伤害的立论点有着重大的纰漏,那就是单纯以宝马男意外脱刀仓促“逃跑”来判定宝马男没有继续伤害他人的企图和能力。 1、法律上并没有定义逃跑就是没有继续攻击能力和可能。2、不能把瞬间的转身看做是逃跑或放弃伤害他人,是逃跑还是临时逃脱?并不确定。3、逃脱也是攻击能力的一种表现,以退为进,以守为攻,出其不意,攻其不备,也是最长用的攻击手段,正所谓”抽身拔刀“。4、不能确定为逃跑是不是在寻找新的武器,如果宝马男身上藏有短刀,在车里藏有武器,从地上拾起一块石头,开车撞人,随时可以致电车男于死地,因此这时还不能判定宝马男已放弃继续侵害的企图,这时的脱逃不能做为停止攻击的要件。5、持刀伤人已经不是一般的斗殴行为,宝马男是要致人于死地的,虽然宝马男也已被砍了一刀,但在双方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下,加之天黑时分,双方都不知伤势的轻重情况,只要宝马男能动,电车男随时都有生命危险。6、身后的两位宝马男同伙,随时可能对电车男发动攻击或助攻,使电车男腹背受敌,以寡敌众,对电车男生命构成威胁,这也是不可忽视的宝马男的一种潜在攻击能力。7、不能忽视现场的语言交流和前面对电车男的伤害情况以及宝马男的攻击性质,决定着防卫程度。如果是一般口角冲突,打到在地就可以了。持刀伤人已经从一般治安案件转变为行凶伤人的刑事案件,对待持刀凶徒,必须使其没有任何可能的活动能力(包括捆绑等各种有效束缚手段),否则,打虎不死必伤人。8、要知道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只是一个概念,定性不定量,案件性质的转变决定着防卫程度和方式的转变,那就是采取及时而有效措施和手段,阻止犯罪的继续发生,以保护受害人不被受到继续伤害为首要目标,并不是保护犯罪分子为首要目标的。防卫本身就是一种受害人临场预判采取的预防措施和手段,在不能完全确定侵害已经被终止防卫人不会再受到侵害时(危害没有完全解除之前)的防卫行为仍属于正当防卫。9、正当防卫就是在案发中不确定情况下才进行的,防卫过当是案发后需要在案发中能够确定(防卫人在案发中也能明确)的条件下才能判定的,不能以案发进行中的不确定条件来做为判定防卫过当要件。防卫不可能等到侵害发生后再去防卫。10、防卫法为了充分保护受害人,考虑到各种案发的复杂性,以及不同受害人的应急能力,没有做各种过多的机械性的规定。各界法律人士也应站在保护受害人的原则上,掌握、理解和灵活运用。10、在美国是慎判防卫过当,大多数判为正当防卫,就是要最大限度的保护受害者的人身安全,所以美国人一般不敢轻易招惹他人,惹是生非。中国百姓也是说谁先动手谁没理,谁先斗殴升级谁没理。11、搏斗中停止攻击要由攻击者首先明确表示,攻击者如若要防止被防卫者过度伤害,不是逃跑,而是必须立即放下所有伤人器械,五体伏地,要明确向防卫者表示自己停止一切对防卫者的攻击行为,否则很有可能受到防卫者的无责伤害。美国人一般是趴伏在地,双手抱头,明确说明自己停止一切对被害人的攻击。

正当防卫不会坐牢,防卫过当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坐牢的。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 凶、杀人、抢劫、强奸、绑 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要不要负刑事责任,关键要看其防卫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假想防卫,防卫不适时和偶然防卫几种状态。

前几天最高检刚刚出了一份关于明确防卫过当界限的最新解释,其大体内容可以总结为一句话,即行为对行为,只要对方拿刀砍你,即使没砍到你,你也可以拿刀砍他,把他砍死都不为过;反之,假如对方拿脚踹你,而你拿刀砍他,那就很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而在这份最新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对于防卫过当的限定条件为消除现实危险,未造成超过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即结果对结果,意味着假如别人拿刀砍你没砍到你,结果你反手一刀把人砍死了,这就有可能构成防卫过当。相比较以前的定义,现在的这种行为对行为模式更便于用眼球直观确认,有利于法院的规范审判。而结果对结果模式,一是难以比较究竟是什么样的防卫后果才不至于超过必要限度,二是给予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不得不说这是司法的一大进步。构成防卫过当的,对于过当行为或者后果,应该以过失犯罪追究受害人的刑事责任。

至于假想防卫,有个很形象的表达就是先下手为强。举一个例子,假如甲乙之间有深仇大恨,一天两人见面,甲觉着乙一定会拿刀砍死自己,与其这样不如我先砍他,结果一刀干掉了乙。很明显乙连侵害行为都没有就糊里糊涂死了,这与正当防卫的原意根本相悖,甲应该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至于甲出于何动机杀死乙,概不过问。

防卫不适时,也就是当加害人本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及其造成的现实危险已经结束,而受害人仍然实施防卫行为的状态。也就是说,甲拿板凳敲乙,而乙把甲放倒在地并把甲踩在脚下,甲自知不是乙的对手就说自己再也不敢了,而乙还不解气,又拿板砖连敲甲好几下。很明显,拿板砖敲甲的这种行为就是防卫不适时,应该以相关的故意犯罪追究乙刑事责任。

偶然防卫,就是之受害人没有防卫的意识,而是出于其他特定目的对加害人实施的防卫行为进行防卫,在客观上并未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常见就是聚众斗殴。因为我国现行司法实践要求正当防卫必须具备防卫意识,所以受害人的防卫行为仍然应该以相关的故意犯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应该不会吧!世上只有人贵

凡依法定性为正当防卫的行为,都不会赔钱,更不会被判刑。防卫过当的,应当承担行为过当的法律责任。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挑拨防卫,不适时防卫,防卫对象错误……表面上象防卫,实际是犯罪。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是两个独立的概念。正当防卫,是《刑法》规定的法律概念。见义勇为,太宽泛。有人落水,去救,就是见义勇为。此与正当防卫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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