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中的主体_什么是职务侵占罪?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2 22:39:47 人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列举了“单位”的范畴,除《刑法》第三十条外,该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刑法》其他条文中关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列举了“单位”的范畴,除《刑法》第三十条外,该司法解释同样适用于《刑法》其他条文中关于“单位”的规定。 据此,个体工商户不属于“单位”,个体工商户雇员不属于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此案依法应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直接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回答

谈谈个人看法。

描述称:该人是搞物流的,中层,该单位都不干净,职务侵占约一万元左右。被派出所拘留了。问怎么?

首先,谈谈描述,基本事实描述出来了。但主要问题没说清。仑储物流什么?什么叫职务侵占?应当说事,说问题,便于回答。

其次,谈谈公安介入,并拘留了。

分析涉"内盗""偷窃"等团伙犯罪。怎么办?

因涉多人,须公安机关调查清问题,作出案件报告决定。够起诉的,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再由法院作出判决。

如果,公安机关调查,不构成内盗,不构成团伙犯罪,属于小偷,小摸行为,是纪律处理:的,可作出无罪不移送处理。

根据简单描述,一万多元物资。已不是小数额了,况且又涉多人,团伙。…

告诉你吧。你这个朋友问题,不是一般问题,又是中层领导,又涉多人,着谁是主谋吧!最终额度多大?由检察院公诉,由法院判决等待结果吧!

只能告诉到这了。供参考。

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其他单位比如说,合伙组织、基金会、寺庙院等,而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该罪的主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该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

单位的人员私自在外成立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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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三)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四)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对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中规定的“5000—20000”元,各省、市、自治区司法机关在确定具体标准时,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状况确定。

  

1、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个体工商户中的经理侵占了老板营业款十万元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具体而言,包括:①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董事、监事、经理、负责人、职工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他们或者有特定的职务,或者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务之便或工作之便侵占单位财物而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也应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司法实务中,对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般职员和工人,如果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或者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包括合同工和临时工,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而仅以提供劳务获取报酬而没有确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不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不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南京刑事律师许光回答: (一)概念: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构成: 1.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但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公共财物的,应认定为贪污罪。 (2)行为内容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首先,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其次,必须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最后,必须非法占有了数额较大的单位财物,根据司法实践,数额较大以5000元至1万元为起点。 2.责任要素为故意外,还要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职务侵占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搜索”南京权威律师许光“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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