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股权值钱吗_离婚股权价值确定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22:07:56 人阅读
导读:实践中,关于如何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方法是什么?第一、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参照评估出股权的价值,该方法简单方便,但是由于公司资产在经营过程中不断的变化,计算的股价不...

实践中,关于如何确定公司股权价值的方法是什么?

第一、以公司注册资本金为参照评估出股权的价值,该方法简单方便,但是由于公司资产在经营过程中不断的变化,计算的股价不客观真实,2013年新的公司法施行后,我国成立公司不再进行验资,很多公司注册资本金500万,可能只是空壳公司,没有什么资产可分割。

第二、以公司实际资产债务表为参照评估股权的价值,主要是公司实际资产减去公司负债得出公司现有价值,根据股东所占的份额得出股东享有的权益,该计算方法对公司出具资产负债表真实要求较高,对公司资产价值的评估较为重要,负债真实性的统计尤为重要,很多公司为逃避税收,提供假的账务,这样评估的股权价值偏差较大。

第三、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确定的评估方法得出股权的价值,根据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17年10月1日修改生效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的价值》,重点介绍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三种评估方法选择,一种或者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1、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将预期收益资本 化或者折现,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结合被评估单位的企业性质、资产规模、历史经营情况、未来收益可预测情况、所获取评估资料 的充分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收益法常用的具体方法包括股利折现法和现金流量折现法。

(1)股利折现法是将预期股利进行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通常适用于缺乏控制权的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评估。股利折现法的预期股利一般应当体现市场参与者的通常预期,适用的价值类型通常为市场价值。

(2)现金流量折现法通常包括企业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和股权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被评估单位所处行业、经营模式、资本结构、发展趋势等,恰当选择现金流折现模型。预测现金流量,既可以从市场参与者角度进行,也可以选择特定投资者的角度。从特定投资者的角度预测现金流量时,适用的价值类型通常为投资价值。

2、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市场法;是指将评估对象与可比上市公司或者可比交易案例进行比较,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所获取可比企业经营和财务数据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可收集到的可比企业数量,考虑市场法的适用性。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

(1)上市公司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上市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数据,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上市公司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应当是公开市场上正常交易的上市公司。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评估结论应当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2)交易案例比较法是指获取并分析可比企业的 买卖、收购及合并案例资料,计算价值比率,在与被评估单位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具体方法。控制权以及交易数量可能影响交易案例比较法中的可比企业交易价格。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应当考虑评估对象与交易案例在控制权和流动性方面的差异及其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如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考虑控制权和流动性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应当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其原因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3、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成本法;是指以被评估单位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合理评估企业表内及可识别的表外各项资产、负债价值,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方法。

声明:

夫妻股权,是指存续期间,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完成共同财产出资行为后而享有的从企业获取经济利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各项权利的总称。

实践中,夫妻股权投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成立公司,约定各自股份占有份额(股份出资比例)。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后以一方名义登记,并由其参加经营活动,其经营所得用于家庭生活。

3、夫妻共同出资与其他人共同开办企业,取得股权。

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位改制时,用共同财产购买职工内部股,登记在一方名下。

5、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取得股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七条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因此,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除非双方有约定外,应认定为。

但是,股权与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有所不同。

股权是证明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向企业出资并据此享有股东权益的股票或股单,是一种抽象的权利凭证,股权与财产所有权虽均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行使共有权的主体有区别。

通常意义上的夫妻财产权的行使主体比较灵活,由于夫妻之间互有特殊的代理权,所以任何一方均可以出于夫妻共同利益的考虑比较自由地处分财产。

但是股权,尤其是与第三人成立合资公司时候所获得的股权,股权的分割必然会涉及到其他股东的权益,配偶的处分权受到极大限制,另外,股权的实际价值难以确定。

在分割的时候,往往也不同于其他共有财产的处置。

对于离婚时股权的分割,首先应当确定分割方式。

审判实践中一般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是判令一方当事人持有股权,对另一方当事人以折价评估方式补偿。

另一种是直接分割股权归双方当事人所有。

姜涛律师认为,公司具有人合性质,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公司是股东与公司人格一定程度的结合,公司依股东协议设立和运作,是各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基本理念。

从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角度,变更股权人亦需要经过其他股东或合伙人的同意。

因此,应当从有利于经营发展的角度,依照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尽量把企业、公司判给懂经营、会管理的一方,同时由持有股权的一方给相对方以合理的折价补偿。

当然,如果符合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律的规定,其他股东或合伙人同意的,可以直接分配股份,使原先非股东的一方也成为股东之一。

另外,在股权作价方面,实践中也会遇到许多问题。

理论上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所有

首先,赵永强对外转让A公司股权时,其与李佳薇正处于离婚诉讼中,明显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观可能。其次,赵永强与顾雪梅在股权转让之前即认识,双方之间存在合意安排的身份可能。再次,李佳薇举证证明了A公司系B公司的股东,B公司名下拥有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63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同时,A公司在案涉股权转让前后都进行过股权转让,按照赵与顾对转让价款的陈述,A公司应当收到至少上千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上述事实足以使用法院对案涉股权转让款为5000元的合理性产生质疑,且赵与顾二人拒绝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认定5000元股权转让款系不合理价款。现有事实及证据,足以达到“赵永强与顾雪梅恶意串通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的要求,应当认定赵永强与顾雪梅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李佳薇利益的情形。故此,赵顾双方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书》应属无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张伟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叶名怡讲师合著《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法商研究》2009年第3)对此曾经作了论述:

离婚时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权,若双方就股权分割达不成协议,则应由法院判定暂时按比例分配,然后履行公司法规定的相关程序。离婚时夫妻双方均持有同一个公司股权,若协商分割不成,则双方均分二人的股权总额。离婚时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要考虑到公司分立或变更为一人公司的法定程序和限制条件。离婚时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要注意一人公司债务的推定连带性,不得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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