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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可以把刑事案件打回_刑事案件检察院打回几次?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8 21:58:12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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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法院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未必是好事,绝大部分情况是在补充、落实新的证据,只有极少数的案件,是由于法院认为案件无法定罪,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情况一:退回检察院只是...

法院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未必是好事,绝大部分情况是在补充、落实新的证据,只有极少数的案件,是由于法院认为案件无法定罪,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情况一:退回检察院只是在补充、落实有罪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法院在审查案件后认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有违法情况时,可以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由此可见,法院对于检察院公诉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

情况二: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如果法院对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认为是定不了罪的,一般不会直接作出无罪判决,会通过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方式,更“平和”的处理。

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主要有两种情况:1.法院如果直接作出无罪判决,检察院可能会抗诉,抗诉之后上级法院就有改判的风险,这是法院的考虑;2.检察院为了防止错案追究责任,要求法院在有可能做出无罪判决的情况下,提前与检察院沟通,这是检察院的考虑。

首先,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

但是实务中,我们办理的刑事案件却极少有在2个月甚至是3个月内宣判的。其原因是为何?


至于普通刑事案件最多几个月可以作出判决,真的不好回答,办案机关想要延期会有很多理由,还是说说一般情况吧:

1.一般侦查羁押期限:2+1+2+2=7个月

2.审查起诉期限:1个半月+1个月+1个半月+1个月+1个半月=6个半月。

3.一审期限: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内宣判,最迟不超过3个月;

可能判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刑诉法156条规定的“四类案件”,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1-3个月;

期满仍不能办结的,可以再次向最高院提出申请;

除此之外,还有重新计算期限的情况:

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有,检察院可以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依我之见: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撤回起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律的立法精神,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贯彻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的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经法庭开庭审理后,如果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事实仍然不清丶证据不足丶合理怀疑仍未排除的,可能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可以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撤回起诉丶变更起诉罪名;而本案例提问者所提‘’公诉机关可以撤案吗?‘’,实际上这里的公诉机关,指的是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公诉机关可撤案吗‘’是指检察院能否从法院‘’撤回起诉‘’的意思,而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一一对于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公诉案件,如果没有新的证据,检察机关不得以同样的诉求与证据重新提起公诉而只能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而终结刑事诉讼了结案件。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是侦查部门,检察机关是审查起诉部门,法院是审理判决部门。

一个刑事案件,当侦查终结后,须移送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限为一个月,经本院批准,可以延长半个月。

经审查,办案检察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达到起诉条件,就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补侦完毕,公安机关再次移送,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期限会重新计算。

检察机关根据审查的案件事实与证据,有权决定二次退回补侦。但补侦以二次为限。

如果二次补侦后,公安机关依然将案件移送,那么检察机关经审查后,必须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依我之见:公安机关在‘’退查期间因延期移送‘’,检察机关‘’不能‘’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为什么‘’延期移送‘’,检察机关不能发出纠正违法的检察建议呢?下边本人试从法律规定与检察实务层面作简要分析:

一,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经审查如果认为事实不清丶证据不足`合理怀疑不能排除,不符合起诉证据标准的,依法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如果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存疑,比如犯罪时是否精神状态正常丶听取法定代理人意见反映申请需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再比如职务犯罪中对于涉嫌犯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与犯罪嫌疑人应得收入相互交织,必须通过‘’司法会计鉴定‘’才能分清哪些金额应当认定犯罪,哪些应数合法收益应予减除,再比如故意伤害罪案中移送案件对于伤情结论的伤情等级的‘’法医学伤情鉴定‘’当事人双方也意见分歧严重,再比如查处‘’毒品犯罪‘’案件中,对于所扣押的疑似毒品的白色粉未未作采样定性鉴定,是否就是刑法所指的‘’毒品‘’必须鉴定而未鉴定的,……总之,审查起诉中如因证据核实中确有必要进行司法丶专业鉴定的,为保证案件的事实丶证据丶法律的正确实施处理,该鉴定的,必须鉴定。同时,《刑事诉讼法》规定:因案件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时限。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是依法在补查期间依法延期的,那就无可厚非。

二,再说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尤其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对公安的侦查活动丶法院的审判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对违法的侦查丶审判行为依法进行纠正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责所在,而对于公安机关违法侦查行为的监督纠正,检察机关一般是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以商量的语气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来纠正公安机关的错误。就本案例而言,情况不明,如果是例举中需要在补充侦查中进行司法鉴定呢?检察机关是不能以监督之名去干扰公安机关的正常侦查活动的。

综上所析:本案例中检察机关不能因‘’补查延期移送‘’就向公安机关发出纠错的‘’检察建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对于已经开庭审理并判决了案件,法院无权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就算了开庭了还没有作出判决前,法院认为可能会判无罪时,有时会建议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但是,退不退回仍然取决于检察院。

检察院认为起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不会将案件撤回的,法院真判无罪的话,检察院定会抗诉的。

如果检察院认为法院的建议有道理,一般会通过召开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后撤回,然后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或者建议撤案。

因此,提问中描述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就算是法院想退回检察院,检察院一般是不会撤回起诉的。

犯人刑满释放后,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说明该案已经启动了再审程序,高院发回中院重审,中院仍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基层院重审。(当然,对于可能判处“死缓无”等重大刑事案件,因为一审就是中院,中院就不能向下面发回了)。

这时,一审法院(中院或基层院)就要重新组成合议庭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此判决可上诉和抗诉。

考虑到提问中犯人刑满释放后启动了再审程序,说明很有可能原判决存在很大问题,或有了新的证据等情况,如果最终被判无罪的话,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把案件打回派出所,一般不是法院,而是检察院,因为刑事案件到了法院,说明是检察院已经起诉,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如果是由检察院把案件打回派出所,一般是不予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具体可以到当地派出所询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有几种情况 一类是实体性事由,一类是程序性事由: (1)退回补充侦查的实体性内容是弥补侦查机关(部门)没有完成侦查阶段的任务。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6条、第267条的规定,结合办案实际,实体性内容主要有: 1、主要犯罪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2、犯罪构成要件欠缺的; 3、主要情节未予查实的; 4、遗漏重要犯罪事实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的; 5、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尚未查清的。 (2)《刑事诉讼法》第137条明确规定检察院审查起诉应查明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43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分别对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的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并且后者还赋予人民检察院就侦查机关未另行指派侦查人员对侦查活动中以非法方法搜集的证据重新调查取证的,可以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因此,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搜集证据或有其他程序违法或不完备的地方纳入退回补充侦查范畴,是有法律依据的,也是切实可行的。这里侦查程序违法或不完备应理解为“侦查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的”,具体可有两种情况:①严重侵犯诉讼参与人的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如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②主要证据的搜集严重违法,导致证据证明能力存在缺陷难以采信,如以引诱、欺骗等方法向有关证人搜集证据。

第 二、补充侦查最多多少次 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案件。 经过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目的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提高诉讼效率。 关于退回补充侦查,可以分为三种情况,一种是在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时候退回补充侦查、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一级在法庭对刑事案件作出审理之时的补充侦查。而对于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要求在1个月之内补充侦查完毕,并且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也是不得超过2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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