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首先要明确,你跟公司签的是劳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合同性质不一样,你可不可以辞职,什么时候可以辞职,是有区别的。
1、如果你们签的是劳务合同,那么你随时都可以辞职。同时,你提到公司至今没给你买社保,在劳务关系下公司公司没有义务给你买社保,公司没有任何违法行为,公司不需要给你任何赔偿或者补偿。
2、如果你们签的是劳动合同,那么看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是多长,如果还在试用期内,你只要提前3天提出辞职就行,如果试用期已满,那么你要辞职,就必须提前1个月提出。同时,关于公司没有给你买社保的问题,在劳动合同关系下,如果公司没有给你买社保,你也可以随时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补交社保或者赔偿等要求。
当然,以合同名称来判断你和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一定准确,如果你和公司之间的关系其实符合劳动关系的条件,即使你们签的是劳务合同,最终其实还是劳动关系。
至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你可以在网上找一下看看,这里就不再赘述。
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其实理想是能签最好,毕竟有保障,但是现实是效率第一,在特殊情况,比如说兼职的,灵活就业,还有忙的时间短较短的,这些签合同是比较多余麻烦,一般现结更简单,操作容易,所以不建议签。
国家出台劳务派遣制度,出发点一定是好的,伟大的祖国不会出台压榨劳动者的制度,可在实际操作中这是一项损害劳动者的制度,可能上层不知道,但作为一个政府部门或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你们要为国家分忧,不要为了自己的政绩,而至国家的法律和利益而不顾,去伤害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为什么说劳务派遣制度是侵害劳动者的时候。
我来说下亲身经历,我所在的企业是一家国有大型上市公司,在该公司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都是各个子单位自己去人才市场招的人,再把这些人给劳务派遣公司,公司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给这些人办理用工手续,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当然这个合同是跟劳务派遣公司签的,和工作的企业没有组织关系,最后每个月给按人头再给劳务派遣公司一笔费用。
也许有人会问,什么事都不用劳务派遣公司做,还要每个月给劳务派遣公司一笔费用,为什么?这就是关键,因为这样,公司就可以给劳务派遣工交最低的养老保险,以我所在的企业为例,企业给正式员工交的养老保险,每个月是2000元左右,而给劳务派遣工只用交区区几百块钱,而且不用给劳务派遣工交公积金,企业年金等等,更可恨的是,公司两到三年就会更换劳务派遣公司,这样就算解除合同,你都没地方去要买断工龄的费用,因为跟你签合同的劳务派遣公司,永远就只有两三年的时间,更有甚者,公司把原有的员工解除合同,再给你签劳务派遣合同,大家说劳务派遣制是不是坑害劳动者的一项制度。
在双方平等自愿、协调一致、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公司能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是民事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务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在劳务合同中,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约定,由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直接提供劳务,劳务接受人向劳务提供人支付劳务费,劳务接受人在接受劳务的过程中应当提供适当的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如果受雇人向劳务接受人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劳务合同的约定,劳务提供人应当向劳务接受人承担违约责任。从以上定义及适用上,可以分析出,比方说,公司所需的保洁、保安、搬运、安装、运输、客服等工作都是可以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劳务合同中明确。扩展资料: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的主要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报酬的性质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 《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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