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独立核算分公司(即法人机构)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非法人机构)在增值税征管上是一致的,都在其经营地就地缴纳增值税; 独立核算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是单独核算缴纳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即是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是汇总缴纳的。
业所得税按照汇算缴纳方式缴纳,分公司一般无权单独申报所得税,有协议的除外。
但是子公司就要单独申报所得税的。
在地税申报还是在国税申报,要看当地税务局的安排。
在我国 收入分配环节,要对法人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根据经营需要,不管设立几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其企业所得税都要由总公司或者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以法人为单位的,这个是总公司和分公司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彼此的关系。
子公司在法律上独立于母公司,法人代表和母公司不是同一人,并拥有独立而完整的公司管理组织体系,母公司和子公司是控股关系,子公司属于独立纳税人,就地进行申报缴纳所得税,不适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税收政策,而分公司在所得税上不属于独立纳税人,是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的一种,和总公司是同一法人代表,适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相关政策。
分公司根据设立区域的不同,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处理上 政策规定有所不同,正常情况下,现行税收政策,分公司所得税由总公司统一核算、就地预缴、汇总清算缴纳,我们分别解析。
这种情况最简单,不管企业所得税季度预缴还是汇算清缴,统一由总公司进行申报,分公司相应数据通过汇总利润表填入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款也统一由总公司缴纳,无需分配 也无需处理。
具体说就是总公司通过汇总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然后总公司在当地缴纳50%,企业所得税的另外50%部分,按照各分公司应分摊的比列,在各分公司间进行分摊,各分公司应在季度终了按规定时间就其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就地申报预缴。
分公司具体分摊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
某分公司分摊比例=(该分公司销售收入÷各分公司销售收入之和)×0.35+ (该分公司职工薪酬÷各分公司职工薪酬之和)×0.35 + (该分公司资产总额÷各分公司资产总额之和)×0.30
这个知道或者记住就行了,因为这是政策规定,没有选择理由的。
分公司计算自己的分摊比例,然后按分摊比例再计算分摊的税款。
分公司应分摊税款=所有分公司分摊企业所得税税款总额×该分公司分摊比例
或者=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缴企业所得税额×50% ×该分公司分摊比例
①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④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⑤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年度结束,由总机构汇算清缴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减除总机构和各分公司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计算出应缴或者应退税款,然后各分公司依然按照分摊比例,计算总公司和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缴或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公司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 对于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税总2012年57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分公司的,必须到分公司所在地的税务管理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在总公司所在地以外的地点成立分公司的,按照税种的不同,对该税种的征收方式、征收地点也有所不同。 如对于增值税来说,则应当由总公司和分公司公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而对于企业所得税,由于其要求由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或组织纳税,所以如果设立的分公司不实行独立核算的话,就不应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而应当由总公司一并缴纳。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一)国有企业;
(二)集体企业;
(三)私营企业;
(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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