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一个经营者主体资格_处罚个体户时应如何认定主体?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7-03 23:17:26 人阅读
导读: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起字号的)的行政处罚,有的环保部门直接将其字号列为处罚相对人,也有的将业主列为处罚相对人,还有的是同时列明业主及字号。同一处罚相对...

  对有环境违法行为的个体工商户(起字号的)的行政处罚,有的环保部门直接将其字号列为处罚相对人,也有的将业主列为处罚相对人,还有的是同时列明业主及字号。

  同一处罚相对人有不同的列明方法只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在认定上有争议。

  环境行政处罚进入诉讼程序,起诉主体是否适格显得十分重要。正确认定相对人的主体资格,不仅是环保部门合法行使行政职责的前提和正确处理环境违法案件的基础,同时也是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目前,《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了公民、合伙企业、其他合伙组织、农村土地承包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等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明确赋予这些个人(组织)诉讼主体资格,对个体工商户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有关个体工商户的主体资格问题,1986年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将其与农村承包经营户及个人合伙一同规定在公民(自然人)一章中,显然是将个体工商户视为公民(自然人)来管理的,且法律未规定个体工商户必须要起字号,也即是未赋予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主体资格。因此,在民事诉讼法律中也明确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个体工商户向法院起诉应当以个体名义进行,仅以其字号起诉是无法律依据的。同时,《解释》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由此可以看出,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具备正当主体资格,字号只是其对外的一种称谓而已,并不是适格主体。

  在当前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下,环保部门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处罚时应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将业主列为相对人,有字号的注明其字号,无字号的直接列明业主即可。  (作者单位:安徽省蚌埠市环保局)

 行政处罚中如何认定违法主体?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作为行政违法主体的当事人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其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是依法设立的法人和组织,未经依法设立的不能作为违法主体予以设定。就工商行政管理而言,应看是否办理营业执照为原则界限,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制度注册为企业法人、营业组织及个体工商户者,即取得市场准入资格。此外,还有按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注册的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主体资格上,事业单位,社团应具有法人资格,而民办非企业单位则可采用法人、合伙或个体的形式。下面分别叙述:  一、 公民(自然人)违法主体认定  公民(自然人)主体认定,依据《民法通则》关于公民(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对公民(自然人)身份的认定,一般应以身份证为准。同时,《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了公民(自然人)免罚和从轻处罚的条件,即不满14岁的人有行政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二、 依法认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  如何认定(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违法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院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按照这一规定,凡对个体工商业者的行政处罚,其违法主体均应认定“营业执照”上业主的姓名。有字号的在行政处罚文书中注明。如某工商部门查处××县皮鞋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一案,从卷宗材料看,该皮鞋厂为个体经营,经营者的姓名为钱××。该案的违法主体当事人应为钱××,但在相关法律文书中应注明××县皮鞋厂业主。  三、 如何认定无照经营违法主体  无照经营违法主体的认定不同于一个简单的自然人行为,问题大都在无照经营者是一个非法的组织或者说是一个群体,这个群体又有一个牌子,一个名称。我们某些执法人员就把这个非法组织的名称作为了违法当事人予以认定,这就造成了违法主体认定错误。  那么,无照经营违法主体到底如何认定,按照荆璞谈执法中的意见,就是行为人的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就是谁设立了实施无照经营的非法组织,谁就是违法当事人。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以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为违法当事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无照经营行为大都体现在住所地外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如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南销售分公司擅自设立铁佛加油站一案,违法主体该认定谁?根据《高法意见》第41条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因此,对法人非法设立组织从事违法活动其违法主体应认定为该法人单位。即文中案例的违法主体应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南销售分公司”。  (二)事业单位未经核准登记的无照经营行为以事业单位为违法主体予以认定。事业单位依法举办营利性经营组织,必须实行独立核算,依照国家有关公司,企业等经营组织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管理。如果事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未按企业进行企业法人或营业登记,应将事业单位作为违法当事人,按无照经营处理。对事业单位主体资格的认定,以《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为准。  (三)其他组织的无照经营行为以其他组织为违法当事人予以认定。关于其他组织的界定,依据《高法意见》第40条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合伙型联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领取社团登记证的社团;银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按照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律师事务所、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等均应界定为其他组织。如果这些组织“越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应按无照经营处理。鉴于“合法成立”的要求,对这些组织的认定应以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或批准文件为准。  (四)个人或合伙以公司名义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予以认定。《高法意见》第49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如刘××等人以“××建材公司”名义无照经营建材一案,按照《高法意见》,如果该行为是以刘××一人为主,其他人均为刘××的雇员,该案就应认定刘××为违法当事人。假设刘××与其他几个人是合伙关系,共同雇用一些人员搞违法经营活动,则应当将与刘××合伙的几位雇主作为共同的违法当事人。如合伙人为3人以下,其行政处罚文书中可以将其名字并列在标题中,假如人员太多,应将其负责人的名字作为代表来表述,然后在正文中将所有当事人的姓名、地址一一列出。

谢谢邀请 那我就发表一点个人看法。企业经营者需要具备的条件很多。

首先,我个人觉得最重要的是,要有拥抱变化的能力。企业经营者每天要面对千变万化的形势,商场瞬息万变,永远无法确定下一秒会发生些什么。拥抱变化,迎接挑战,就能抓住宝贵的机会,为企业发展带来好的生机。有个反面教材就是,我们熟悉的诺基亚。2000年就有了触屏技术的诺基亚,在智能机新的发展机遇面前,没能敏感地分析这种变化,迎头而上。稍一迟疑,便被时刻变化的市场给抛在后面了。

其次,作为企业经营者,哪怕是小微企业的经营者,都要做好定位,在管理中制定好制度规则。在具体的管理中,以制度规则行事,协调好各部门。可以以身作则,但大可不必事必躬亲。三国时期的大能人诸葛亮,一生智慧过人,如果能科学地定位好自己的角色,早点培养具体执行事务的精英,不用事必躬亲,鞠躬尽瘁,也就不会累死。

另外,作为企业经营者要有善待别人的能力。善待自己的员工下属,善待自己的客户,善待自己的供应链,包括善待自己的竞争对手。凡事先己后人的公司是做不长的,没有发展后劲的。古语云,得道多助失道寡助,不是没有道理的。正如松下幸之助所说:“当我的员工有l00名时,我要站在员工最前面指挥部属;当员工增加到1000人时,我必须站在员工的中间,恳求员工鼎力相助;当员工达万人时,我只要站在员工后面,心存感激即可。”成大事者,必是不拘小节,心胸开阔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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