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善意取得_所有权的善意取得应如何处理?

来源:大律网小编整理 2022-06-09 12:18:45 人阅读
导读:此问题属于拾得遗失物问题,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脱离物不适用),A有权向受让人D追回遗失物(手表),但是要向D支付他拍得手表所支付的费用。理由:拾得人对遗失物予以...

此问题属于拾得遗失物问题,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脱离物不适用),A有权向受让人D追回遗失物(手表),但是要向D支付他拍得手表所支付的费用。

理由:

拾得人对遗失物予以有偿转让的后果要看权利人如何选择。

一、向受让人主张追回遗失物。

由于遗失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故受让人即使善意且无过失,也不能依善意取得主张对标的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当然有权向受让人追回遗失物,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就受让人已经支付给拾得人的费用问题,处理规则有二:

第一,受让人通过拍卖、向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情形下,权利人追回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以保护此类受让人的合法权益。此谓“有偿回复”制度。当然权利人支付给费用后有权依据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赔偿规定向拾得人这个无权处分人追偿。

第二、除此之外的情形下,权利人追回的,不须支付给受让人所付的费用,这就意味着标的物被追回后,受让人只能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向拾得人主张费用返还请求权。

二、权利人也可以不向受让人追回标的物,而向无权处分的拾得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或侵权损害赔偿。

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事实上是在社会经济流转与物权排他之间的平衡。所以物权法将善意取得规定在“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当中,而在106条中,是以物权排他性与追及力作为物权的一般原则,以善意取得作为例外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这并未表明善意取得是以法律行为。

物权追及效力与善意取得不矛盾。物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人对物的支配是绝对的,因此物权追及力随时可以履行,但是善意取得是物权追及力的限制,其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从而促进市场衡平和经济流转。善意取得只是物权追及的例外,所以与物权追及力并不矛盾。

物权法第五编规定了担保物权制度。该法第170条规定其功能在于:“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担保物权的优先性并不是一种绝对性权利,其有可能要受到所有权保留制度中原所有权的限制。

所有权保留制度源自合同法第134条,即“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司法实践中,如果遇有买受人在未获得某物的所有权时却将该物对外设定了担保负担,那么当所有权保留人行使对该物的追及权时,其与担保物权人的权利何者应获得优先保护?笔者认为,应根据实际情形区别分析,不能千篇一律地判定某种权利具有当然的优先性。正确解决该冲突问题必然要涉及到对物权法中的动产交付制度、登记制度、物权公示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及合同法中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综合用运。

动产所有权保留的法律特征在于,当出卖人将该动产交付于买受人后,原统一存在于该物上的物权权能被分解享有。买受人获得了对该物权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能,但没有对该物的处分权能;出卖人保留的所有权实际上只有“处分”权能一项,且对该处分权能出卖人并不能任意行使,而是要受制于买受人的履行状况。如果买受人完整履行了合同义务,则该处分权能自动转移于买受人,买受人对该物的全部物权权能最终获得了统一。如果买受人不完整履行合同,则出卖人可以用保留的所有权限制买受人的再处分权能并保留对该物的追及权。可见,所有权保留的效力相对较弱,需要借助于买受人的正当履行才能实现,一旦买受人恶意利用其对物的占有权能而对外设定担保时,则须以善意取得制度来判定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合法性。当担保物权人在不明知该物是所有权保留物且无其他实质性过错的情况下接受了该动产担保,则其构成善意取得。此时,担保物权的效力优于被保留的所有权。否则,如果担保物权人在明知买受人为无处分权人而仍接受该物所设定的担保的,则其担保物权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此时所有权保留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出卖人可以行使对该物的追及权。

在不动产权利冲突中,所有权保留必须借助于登记制度才能有效实现。如果出卖人要保留所有权,必须用拒绝过户登记的方式来限制买受人,否则一旦办理了过户登记,则原所有权保留的效力将归于彻底消灭,等于出卖人用实际行为放弃了权利保留。此时,无论买卖双方有何种关于所有权限制的约定均不能对外对抗第三人,即担保物权人享有充分的优先权。

在担保物权人构成善意取得情形时,之所以应当优先保护担保物权而不是被保留的所有权,主要是受到物权公示制度对交易安全的影响。由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是占有,买受人虽然没有取得完整的所有权,但其却合法占有该物,一旦其向担保物权人隐瞒了无权处分的事实,则担保物权人无法获知所有权保留的信息。加之其有充分理由相信占有人就是合法的所有人,故也没必要查证该动产权利状况。而且,当担保物权体现为登记的形式公示时,其对整体社会交易安全的影响力远远地高于买卖双方之间用合同的方式所体现出来的公示效力。即便是用占有的方式公示的担保物权,由于有善意取得制度的支持,该担保物权仍然具有优先性。因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对所有权人权利的一种合法限制,对原所有权保护的优先性必须让度于善意取得人,自身所有权受到的权利侵害,只能通过对非法处分人的责任追究来救济。

结论:当遇有所有权保留与担保物权的权利冲突时,应当用善意取得制度来判别担保物权的效力,构成善意取得则担保物权优先。否则,所有权保留应当获得优先保护。

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在此种情况下所具有的追及效力显然属于物上请求权的一种形式,但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效力,不能等同于物上请求权。另外当抵押人擅自转让抵押物给第三人时,抵押权人得追及至抵押物之所在行使抵押权。物权的追及效力不是绝对的,法律在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之后,物权的效力应当受到善意取得适用的限制。换句话说,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对物权追及效力的限制,但并不是说物权的追及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矛盾。物权追及力说的在我有物权的前提下,无论物被谁占有控制,我都可以追及至物的所在地行使权利。善意取得说无权处分权人未经我的许可把我的物卖了,第三方不知情又支付了对价,那么第三方即善意的第三人就对该物取得了所有权。关键是一物一权,你有了所有权我就自动丧失了所有权,没有了所有权,自然没有办法再追及了。

  1,要确定小张是否构成物权法所称的“善意取得”。小张所谓的善意取得不一定符合法律上的“善意取得”的要件,具体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善意取得,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分析。  2,如果小张虽然主观上没有恶意占有的目的,但是,不符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小张不构成善意取得,原物权人有权要求小张返还财物。小张只能向非法处分他人财物的行为人索赔损失。  2,如果小张确实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对抗原物权人的物权追及效力,可以依据物权法拒绝将财物交给原物权人,原物权人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要求索赔损失。  具体的情况在物权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八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一百一十三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第一百一十四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五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六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所谓即时取得就是指物权理论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当物被无权处分人处分,而受让人善意的相信处分人有处分权,受让人即可取得物的所有权。善意取得可以阻断物权的追及效力,也即此时原权利人无权向善意取得人主张物之返还请求权,而仅可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时效取得制度也即取得实效制度。它是指无权利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地继续占有他人的财产,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即依法取得财产所有权或其他财产权的制度。我国目前的《物权法》并无规定实效取得制度,学者认为,此为一项重大立法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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