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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白法义抢劫运钞车_太原抢劫运钞车案国语版/沈阳运钞车抢劫案/抢劫运钞车会被怎么判刑?

来源:小编整理自网络2022-06-09 03:27:20 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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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中国,抢劫运钞车和银行都是死罪我个人觉得应该赔偿,原因一:非常明确黄某只有砸运钞车行为,没有劫取钱财的动机和意图,也没有伤人行为;原因二:运钞车完全有时间和能...

在中国,抢劫运钞车和银行都是死罪

我个人觉得应该赔偿,原因一:非常明确黄某只有砸运钞车行为,没有劫取钱财的动机和意图,也没有伤人行为;原因二:运钞车完全有时间和能力避开黄某的砸车行为,也可报警处理,现在到处是监控,若黄某的行为有错肯定逃脱不了处罚,哪怕迫不得已开枪可击中非要害为什么一枪毙命,押运员有过失行为。

提前赔偿我觉得是非常可取的,无论对死者家人,对涉事公司还是对开枪押运员:1.对涉事公司:这是一件轰动全国的大事件,涉事公司积极处理,提前赔偿的行为既表明了公司对此事件的高度重视,也表明积极处理的态度,同时也是给自己做好的公司效应宣传;2.对开枪押运员,哪怕最后判定过失有罪,因为之前的积极赔偿也可极大减轻罪责。3.对于逝者家属,亲人已逝,何以告慰?提前拿到赔偿比最后判定而涉事着一拖再拖不给赔偿要好的多。

让我们先回顾一下基本案情吧。

黄某走在路边的时候,一辆运钞车从他旁边经过时,将他剐蹭了一下,让他差点摔倒,而运钞车驾驶人并没有将车停下来向他道歉。黄某在花台上坐了一分钟,发现运钞车在前面等红灯,于是遏制不住心中的满腔怒火,追上去用砖块等物砸向运钞车。

运钞车车长梁某见状便下车制止他的行为,多次口头警告无效以后,便开枪向他射击,后虽立即拨打120通知医务人员前来抢救,但黄某还是因伤情较重而抢救无效死亡。

死者黄某的父亲认为,这是一起实现预谋好的故意杀人案件,声称梁某故意开运钞车剐蹭黄某,然后算准时机故意等红灯引诱黄某上前追砸运钞车,最后堂而皇之地以“正当防卫”为借口将其射杀。

黄某家属认为,黄某是被“走走停停”的押运车,“钓鱼一样诱杀的”。

但我认为黄某家属的猜测过于阴谋话了,我更倾向于认为运钞车是不小心剐蹭到了黄某。因为车长梁某和死者黄某并无仇怨,黄某正好在途经路边和刚好遇上红灯,都是梁某无法准确控制的,因此,与其说整个事件是场阴谋,我觉得更像是一场巧合。

至于最后梁某被判故意杀人罪,我认为是比较合理的,因为梁某的行为明显属于防卫过当。

黄某只是出于泄愤而用砖块等物追砸运钞车,造成运钞车后视镜等部位损坏而无法正常驾驶,这种行为顶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而梁某当时也能正常判断出黄某只是想砸坏运钞车而不会有其他目的,比如抢劫,因为谁会傻到拿着砖头去抢劫运钞车呢?

其次,黄某除了砖块等物,并没有其他凶器,运钞车押运人员全都是荷枪实弹的武装人员,他们也都受过一定的专业训练,要制服一个手无寸铁的平民百姓可谓是易如反掌。但他们并没有想到去制服黄某,而是直接开枪射杀,防卫行为明显已经超过了必要限度。

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之一是防卫行为不超过必要限度,而所谓的不超过必要限度即是指防卫行为和犯罪行为具有一定的相当性,防卫行为以刚好能够制止该犯罪行为作为标准,并且造成的防卫后果不能明显超过犯罪后果。

我们假设一下,如果黄某并非是追砸运钞车,而就是想抢劫运钞车,那么这就属于及其严重的抢劫行为,因为运钞车在法律上属于金融机构,抢劫金融机构是抢劫罪的加重情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这种情况下,梁某为了保护运钞车的财产安全,开枪射击黄某就构成正当防卫。

但是,黄某仅仅用砖头追砸运钞车,社会危害性还没有严重到可以被剥夺生命,梁某本来可以采用一般的方式将其制服,比如按倒外地,但却直接采取开枪射击的严重方式,显然超过了必要限度,法院判决其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也属于合法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当然,故意杀人罪已经构成,其家属获得相应赔偿也是在情理之中。

我认为抢劫和还钱是两种不同意义的概念,认定抢劫罪成立就应该依法处理,法院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判决,至于债主收到的是否追回答案是肯定的。对待这种问题要区别开来,以确保法律的透明度和严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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