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附加行为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一般缓刑不会有剥夺政治权利,至于罚金或没收财产为什么要执行,因为缓刑只是针对有期徒刑或拘役作出的。
我来强答一波《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而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缓刑是考验期。如果剥夺政治权利在缓刑执行期间不执行的话,那么在缓刑执行完毕,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这又不符合第五十八条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的要求。并且想一想在缓刑期间有政治权利,缓刑执行完毕后四年没有政治权利,这是不现实的。所以,剥夺政治权利应当从判决缓刑之日起起算。顺带说一句,缓刑的执行不影响附加刑的执行,刑法第七十二条有规定。所以这么一算就比较合理了。在该案中,如果缓刑期间表现良好,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与缓刑的期间是重合的,为四年。反之,则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长达主刑的执行期间+执行完毕后起算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之前缓刑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间,这就远远超过四年了。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基层公安机关执行。
恩,这个貌似比较复杂。
没有直接的相关规定。因被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主刑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而缓刑是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同时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个人认为:1.若缓刑考验期间,不具有刑法77条规定的情形,也没有突出悔改表现或者立功的,则缓刑考研期间的前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第三年开始享有政治权利。
2.若缓刑被撤销,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原判刑罚执行完毕起计算。先前执行的应计算在内。嘿嘿,不知道分析的对不对[s:7]
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存在刑期起算问题;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刑期从有期徒刑和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算,如果执行期间被假释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假释之日起算;附加于管制刑的,与管制刑同时执行。但是对于判处缓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其附加刑的刑期如何计算没有明确规定.
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 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在有 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所以,你说的这种情况需要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期才能起算,如果因为缓刑而没有执行有期徒刑,自然无法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 换句话说,实际剥夺政治权利应该是三年,也就是有效刑期内没有政治权利,附加刑一年内也没有政治权利。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无期徒刑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但是,如果犯罪分子接受教育改造、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为有期徒刑,这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也应当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犯罪分子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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